關于提高我市2020年孤兒和事實無人
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提高我省2018至2020年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8〕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民規字〔2019〕10號)相關文件要求,從2020年1月起,我市集中供養孤兒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至1820元/月/人;散居孤兒(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至1110元/月/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按照我市散居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執行,標準為1110元/月/人。
特此通知。
清遠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