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1011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省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的
意見》的通知
清府辦函〔2021〕13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認真組織實施。
一、明確征地社保費計提標準。每次征地時,應遵照“先保后征”原則,按每征1畝地,原則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我市平均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35%計提征地社保費,并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被征收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的,不計提征地社保費。目前我市平均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為4萬元/畝,今后如有變更以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為準。
二、明確新舊政策的銜接要求。本通知實施前批復的征地項目或本通知實施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但在本通知實施后批復的征地項目,執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規定繼續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待遇,當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三、明確責任分工。各有關部門要在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征地社保政策落實,組織土地征收實施部門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會同擬征收土地的村(居)委會審核確定補貼對象。
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土地現狀調查情況,參與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并確保征地社保費用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工程估算。
財政部門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征地社保費相關工作,強化對財政專戶基金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核定和承包合同合法性審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社會保障內容,按籌資標準測算需預存的征地社保費。
社保經辦部門落實經辦責任,及時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登記、錄入征地社保費及待遇重核。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的戶籍信息用于核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及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范圍的人數和對象審核、報送工作,及時收集被征地農民參保資料,做好征地情況及相關政策的說明和宣傳,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在發放征地安置補助費用時同步組織確定參保人員名單和補貼金額。
四、加快分配留存資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留存資金分配主體責任。市、縣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擔負起主管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掌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落實情況,對資金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充分發揮市、縣兩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聯席會議工作制度作用,加強留存資金分配工作督導檢查,對未按計劃完成階段性任務的縣(市、區),將采取通報批評、約談相關負責人等方式,督導推動工作。建立留存資金分配工作月調度制度,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月6日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送本地區上月留存資金分配落實情況,由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聯席會議辦公室向全市通報。對未能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2021年7月31日前已批復征地項目留存資金分配工作的縣(市、區),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暫停辦理征地社保審核報批手續直至留存資金分配工作完成為止。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21年8月1日至本通知發布之日前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相關事項按照本通知執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清遠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0〕5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清遠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補充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0〕65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及養老待遇發放指導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5〕71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未作規定的,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執行。
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