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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條文解讀

時間:2016-07-08 15:21:55 來源:市民政局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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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綠色消費將成時尚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條文解讀:

       本條重點強調了消費領域的減量化要求。從長遠來看,綠色消費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人們在選擇消費的同時,應尋求消費與環保的和諧統一。國家通過制定優惠政策、稅費減免等措施,鼓勵和引導公眾改變不合理的消費方式,盡量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使用有利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延長消費品的使用壽命,減少廢棄的產生。

       本條例原則規定國家機關使用財政資金應當厲行節約,優先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這一規定主要通過國家機關辦公設施節能、節水的更新改造和政府“綠色”采購來實施。

突發環境事件要立即處理

第四十七(摘錄)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險的單位和居民。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條文解讀:

       本條是在修訂前的環境保護法第31條的基礎上修改的,明確了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時的責任。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預警機制,提前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引起警惕,避免人身健康和財產受到損失。如果污染發生,必須將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結果向社會公布,保障人民對環境的知情權。此外,還必須對事件造成的損害進行評估,開展下一步的責任追究、受害群眾的賠償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負擔先期處置的法律義務,切實落實企業防范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主體責任,降低事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將損失降到最低。

■相關知識

       根據《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在發生環境緊急情況時,公眾要積極響應有關部門號召,配合實施處置工作。具體要做到:學校、醫院、車站和旅游景區(點)等重點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要做好大氣重污染預警信息的接收和轉傳播工作。相關媒體要發布健康防護警示,提醒相關人群減少或停止戶外運動、建議中小學停止戶外體育運動等。此外,公眾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一)減少不必要的出行,出行時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家庭用品和裝修用品的使用。(三)空調、冰箱等各類家用或商用耗能設備調節到節能模式。(四)排污單位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五)禁止露天直接焚燒廢棄物,嚴禁明火燒烤,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農業生產也防污染

第四十九條(摘錄)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和環保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

條文解讀:

       本條是新增條款,修訂前的環保法沒有相關規定。該條款明確禁止將不符合農用和環保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

■相關知識

       農業生產做好污染防治的關鍵是要倡導農業清潔生產。在農業生產過程中,農業生產者要做到選育抗污染的農作物品種,降低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選擇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選用生物可降解地膜等。

       此外,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要求,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建設要遠離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和其他人口集中區域,鼓勵和支持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染疫畜禽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要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嚴重污染環境要判刑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環境違法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類。同一違法行為,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并被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按照我國的立法慣例和立法技術規范,違法行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統一在刑法中規定,而其他法律僅作銜接性規定即可。

■相關知識

       據2013年6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6.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已辦功能障礙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新環保法的六大亮點

       1、環境違法按日計罰不封頂,規定環境信用制度

       2、授予執法部門查封扣押權,引入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3、加大違紀行為處罰力度,設立環保公益訴訟制度

       4、強化環保目標責任制,明確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5、確立排污總量控制,建立聯防聯控

       6、規范統籌環保設施建設,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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