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民〔2022〕1號
關于開展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
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民政局,全市性公益性社會組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號)有關要求,現開展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理時限
即日起至2月28日
二、認定范圍和條件
清遠市范圍內由市、縣(市、區)兩級民政局依法登記成立,同時符合以下規定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
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六)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七)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八)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公益慈善事業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準和范圍,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關于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當年,只需符合以上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條件即可。
三、辦理流程
在縣(市、區)級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應在受理時限到期前,向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信息表》(附件),同時提供經審計的相關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該表內所列第3和第4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各縣(市、區)民政局應加強信息審核并向市民政局出具審核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所提交申請材料應及時退回,并向其說明不予受理的情形。
全市性公益性社會組織應在受理時限到期前,向市民政局提交《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信息表》(附件),同時提供經審計的相關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該表內所列第3和第4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
四、有關要求
各縣(市、區)民政局應加強審核把關,準確理解《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號)有關要求。在3月2日前將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相關材料(附件和經審計的相關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審核意見,通過粵政易辦公系統報送至市民政局。
清遠市民政局
2022年1月7日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劉鵬,3375891)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