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的解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規范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職責履行,制定出臺了《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制定背景
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中發揮社會組織作用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支持社會組織發展、堅持積極引導與依法管理并重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對民政部門開展評估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近年來,民政部積極開展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推動社會組織自我管理與規范發展。同時,評估等級結果為配套各種優惠政策,推進政府職能轉移提供了參考依據。為進一步提升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以適應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的需要,民政部制定出臺《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六章三十五條,在遵循《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基本原則和要求的基礎上,對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管理體制、評估對象和內容、評估工作程序、評估專家管理、監督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
(一)強化了評估主體責任。《規定》明確民政部負責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設立評估委員會承擔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評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估日常工作,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二)細化了評估工作程序。《規定》明確了評估工作發布通知或公告、審核資格、專家組組建、實地評估、社會評價、意見反饋、等級建議、委員會議、復核申請、評估復核、公告發布等各環節的工作內容、要求和時限。明確了評估委員會組建評估專家組開展實地評估,明確了實地評估包括座談問詢、查閱文件、個別訪談等方式。
(三)加強了評估專家管理。為加強評估專家管理,建立健全評估專家評價機制,《規定》專章對評估專家庫的建立和專家任職資格、職責、聘任、培訓、考核以及保密、回避、資格取消等事項作了規定。一是明確評估委員會建立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專家庫,對入庫專家實行聘任制,聘任期為3年。二是提出擔任評估專家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包括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備從事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政策理論水平和相關專業知識等。三是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評估工作紀律,要求評估專家應當對評估中涉及的有關信息嚴格保密。四是確定了評估專家應當回避及取消評估專家資格的情形。
(四)確定了動態監管要求。為加強對有效期內全國性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管理,不斷提升評估等級社會公信力,《規定》建立了“跟蹤評估”和“核查評估”制度。《規定》提出,評估辦公室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進行跟蹤評估,民政部根據跟蹤評估情況對相關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進行調整或確認,防止“一評了之”。同時,對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出現受到行政處罰、被投訴舉報、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活動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情形的,針對相關問題進行核查評估,并作出相應的等級調整或確認。
來源:中國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