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辦〔2024〕4號
清遠市民政局關于印發2024年全市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和《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2024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24〕40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粵民函〔2024〕135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2024年全市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2024年全市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從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各地對未達標月份按執行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名冊、特困供養人員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24年新納保的低保對象和新納入的特困供養人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
二、各地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執行新標準,并完成本年度未達標月份的補發工作。
三、設立年度低保補差水平最低標準不低于146元/人·月,月低保實際補差發放不足146元的,按146元發放。
四、各地要做好農村低保審核發放工作,鞏固脫貧攻堅成效,促進與鄉村振興政策有效銜接,落實動態管理機制,組織做好主動發現和定期復核工作,全面實行信息化核對和管理。
五、切實加強資金監管。各地應按時足額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資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發放至其個人賬戶,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撥付至供養服務機構賬戶。各地要運用信息系統,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資金發放臺賬,完善資金監管機制,定期對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并對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市民政局將適時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必要時將進展情況報市政府。
附件:2024年全市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表
清遠市民政局
2024年 5月11日
附件
2024年全市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表
單位:元/人·月
備注:1.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是指縣(市、區)當月城鄉低保資金支出(含分類施保)金額除以當月城鄉低保對象人數得
出的月人均補差水平。
2.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 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