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清遠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了《清遠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記者獲悉,個人救助對象在一個自然年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2萬元;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同一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3萬元。
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其中,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疾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臨時救助方式有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其中,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清遠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個人在一個自然年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同一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對于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即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孤兒養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當及時轉介。
《細則》有效期5年
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一般程序,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緊急程序。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在清遠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細則》要求,全市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傷害等特殊情況,對急難對象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通過社會救助熱線、網絡社交平臺等方式,暢通求助、報告渠道,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據悉,《細則》自印發之日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清遠日報
轉自:學習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