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民政局關于印發2018年全市城鄉最低生活
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
標準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提高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背景依據
2013年《清遠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由我局會同財政等部門擬定當地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2018年,按照市政府關于“十件民生實事”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工作要求,全市統一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鄉特困人員。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2018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8〕74號)要求:“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制訂和發布當地的城鄉低保標準”,我局嚴格按照四類地區提標要求,制定城鄉低保標準、低保補差水平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
二、制定的法律依據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發〔2016〕147號)。
(二)《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2018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8〕74號)
(三)《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8年市<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清府〔2018〕9號)。
三、主要內容
(一)提標水平:按照《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2018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8〕74號)要求,清遠屬四類地區,城鄉低保標準分別是638元/月和440元/月,城鄉低保補差水平分別是503元/月和228元/月;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發〔2016〕147號)文件要求,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照城鄉低保保障標準1.6倍執行,分別是1021元/月和704元/月。2018年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達到不低于現行標準要求。
(二)實施和補發時間:《2018年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從2018年1月1日實施,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制定和發布當地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當地政府批準實施新標準當月的城鄉低保、特困在冊保障對象人數為基數,補發今年未達標月份的差額,其中,2018年新審批通過的低保戶和特困供養人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
(三)各地制定的當地標準不得低于市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
四、主要條款解讀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解讀:二者都為“最低標準”,各縣制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于市級規定的城鎮638元/人月,農村440元/人月;各縣制訂的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得低于市級規定1021/人月,704元/人月。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
(二)“全市城鄉低保補差水平”解讀: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是指各縣(市、區)當月發放的低保資金總額除以低保人數后的平均值,各縣(區)實施新標準的當月底,城鎮低保平均補差水平不得低于503元/人月,農村低保平均補差水平不得低于228元/人月。市民政局會從提標當月底開始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查,確保新的低保標準和低保補差水平得到嚴格的執行,各縣(市、區)城鄉平均值可以高于市公布的城鄉低保補差水平,但不得低于,發現某縣(市、區)補差水平不達標,市局將會開展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