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救〔2017〕43號
清遠市民政局關于印發2017年全市城鄉
低保最低標準、城鄉特困人員
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發布2017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7〕94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等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公布2017年我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和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執行標準
(一)城鄉低保最低標準:我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分別為580元/人.月和400元/人.月;城鄉低保平均補差水平分別不低于457元/人.月和206元/人.月。
(二)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8088元,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照就高原則執行。
二、工作要求
(一)嚴格執行新標準。從2017年1月1日起,實施2017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和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各地對未達標的月份按當地政府批準實施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17年新保的低保戶和特困供養人員按實際批準月份補發。按照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和城市“三無”人員整合為城鄉特困供養,原城市“三無”人員享受城市特困供養標準,不得再按低保標準發放。
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當地的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和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各地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當地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和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不得低于市發布的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不得低于當地現行的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
(二)嚴格規范資金社會化發放。各地要按照《廣東省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5〕423號)要求,規范資金發放程序,確保低保、特困供養資金按月社會化足額發放,于每月10日前發放到救助對象的賬戶。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縣(市、區)要建立健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底線民生保障工作監督檢查,形成長效機制,促進底線民生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廉潔高效。
清遠市民政局
2017年6月14日
清遠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7年6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