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救﹝2018﹞118號
清遠市民政局關于印發特困供養
人員護理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為規范清遠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進一步健全特困供養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加強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的通知》(粵民規字〔2018〕4號)、《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8〕252號)等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特困供養人員護理標準,按照市當年公布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對應生活自理能力,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失能三檔確定。全自理的特困人員人均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2%確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30%確定;全護理(失能)的特困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60%確定。
二、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8〕252號),2018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為1410元。按照我市特困供養人員護理標準,2018年我市特困供養人員全自理護理標準月人均不低于28.2元,半失能護理標準月人均不低于423元,全失能護理標準月人均不低于846元。
三、各地要盡快組織開展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的評估工作,確定應當享受的護理檔次及標準,將特困護理工作納入省民政廳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及時錄入和更新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加強動態管理。各地請于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布本地具體標準,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清遠市民政局
2018年9月20日
抄報:廣東省民政廳
清遠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