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民政局關于發布2020年全市城鄉低保
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和《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2020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20〕18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粵民函〔2020〕95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2020年全市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2020年全市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從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各地對未達標月份按執行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名冊、特困供養人員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20年新納保的低保對象和新納入的特困供養人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
二、各地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執行新標準,并完成本年度未達標月份的補發工作。
三、設立年度低保補差水平最低標準不低于116元/人月,月低保實際補差發放不足116元的,按116元發放,即在2019年標準101元/人月基礎上提高15%。
四、各地要做好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落實動態管理機制,組織做好主動發現和定期復核工作,全面實行信息化核對和管理。
五、摸清底數,應保盡保。各地務必摸清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底數,將集中和分散供養情況、生活自理能力情況、照料護理服務情況等信息按要求錄入信息系統,加強數據統計報送和動態管理。要做好主動發現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特困供養人員救助范圍,對有集中供養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養人員要優先集中供養。
市民政局將適時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必要時將進展情況報市政府。
附件:2020年全市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清遠市民政局
2020年2月17日
附件
2020年全市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
供養標準
單位:元/人月
備注:1.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是指縣(市、區)當月城鄉低保資金支出(含分類施保)金額除以當月城鄉低保對象人數得出的月人均補差水平。
2.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 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