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社區矯正領域首部專門性法律正式出臺,填補了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缺乏統領性主干法律依據的空白,在完善社區矯正法律規范體系的進程中邁出關鍵性一步,對于推進社區矯正工作規范化、專業化、法治化以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具有重大意義,充分體現了保障人權、寬嚴相濟、科學矯正、社會參與、修復融入的現代刑事執行精神。
亮點一:
注重社會關系修復和矯正對象融入社會
犯罪行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刑事執行方式,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對犯罪人施加報應性懲罰,而是致力于對受損的社會關系進行整體修復,恢復和諧融洽的社會關系以及重塑社區矯正對象健全的人格。因此,《社區矯正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特長,組織其參加公益活動,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社區矯正對象通過參加公益活動修復包括被害人(社區)在內的各方面的社會關系,獲得寬宥、諒解和接納,減少“標簽化”和社會排斥,營造良好的回歸環境才能實現“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立法目的。
亮點二:
確立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兩大核心任務
《社區矯正法》第三條將教育矯正與幫困扶助兩項任務合并,統一為“教育幫扶”,以“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作為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方針。監督管理強調社區矯正的刑事執行措施屬性,通過外在強制力要求矯正對象遵守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而教育幫扶旨在利用多種形式,對矯正對象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發其內在道德素質和悔罪意識,有針對性地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亮點三:
鼓勵和引導多元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對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各方主體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鼓勵和引導多元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并在第四十條授權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購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服務或者通過項目委托社會組織等方式,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心理輔導、社會關系改善等專業化幫扶。
亮點四:
充分保障社區矯正對象享有的合法權益
《社區矯正法》總則第四條強調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在就業、就學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在實施社區矯正的過程中明確規定,社區矯正的措施和方法應當避免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社區矯正機構須嚴格保密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和個人隱私。
亮點五:
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統籌協調相關工作
《社區矯正法》第八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委員會”作為一個新的組織機構系首次出現在法律文件中,社區矯正委員會的負責人一般由地方黨政領導擔任。社區矯正工作涉及諸多部門,事務繁雜,設立這樣一個專門的高規格組織機構,旨在建立起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保障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
亮點六:
提高社區矯正信息化水平與推動信息共享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智慧矯正”以及建設信息共享應用服務平臺是各地在社區矯正實踐中的創新經驗,《社區矯正法》把這些成功做法提升為制度成果,將“國家支持社區矯正機構提高信息化水平”“社區矯正工作相關部門之間依法進行信息共享”等內容寫入總則第五條,還就信息化核查、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等作出了專門規定,為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亮點七:
矯正對象分類管理與矯正方案個別化實施
犯罪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行為以及造成的危害結果各有差異,教育矯治需求的差異性體現了特殊預防所蘊含的刑罰個別化邏輯,要求處遇措施的程度及性質需根據矯正對象區別對待、類型化處理。在分類處遇的基礎上,制定個別化、針對性的矯正方案,并根據矯正效果動態調整,才能保證處遇措施的有效性。《社區矯正法》在總則第三條確立了分類管理與個別化矯正原則,并在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兩章的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分別作出具體規定。
亮點八:
設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特別規定專章
《社區矯正法》針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特殊情況設立專章予以特別規定,要求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與成年人分別進行,采取針對性的矯正措施。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予以特殊保護,如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應當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參加;保障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完成義務教育以及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
來源:中國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