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生活困難、無依無靠、無人照料,是困難群眾中最困難、最脆弱的群體。保障好他們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務,是各級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責任。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特困人員救助保障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強調要加強對特殊困難群體的幫扶。李克強總理等國務院領導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確要求。2016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將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和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制度統一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為規范特困人員認定,2016年10月,民政部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對特困人員的認定條件、認定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等作出明確規定。近年來,民政部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指導各地完善特困人員認定條件,規范特困人員認定,切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救助供養范圍,取得積極成效。截至2020年底,全國共有特困人員477.6萬人。其中農村446.5萬人,城市31.1萬人。
去年4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對完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兩辦《意見》精神,進一步提高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可及性,將更多符合條件的事實“三無人員”納入救助供養范圍,民政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結合制度實施情況,在開展實地調研、廣泛聽取基層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認定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印發。
新修訂的《認定辦法》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緊緊圍繞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的目標要求,重點對認定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義務人或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涉及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
一、適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
根據地方實踐探索和現實需要,參照《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民發〔2018〕90號)關于重度殘疾人的界定范圍,修訂后的《認定辦法》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二、完善了“無生活來源”認定條件
認定特困人員“無生活來源”的具體條件是其收入應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根據有關文件規定,修訂后的《認定辦法》明確優待撫恤金不計入申請人收入。同時,將原表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規范表述為“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三、適度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
為切實解決當前地方普遍反映的困難家庭中“以老養殘”、“一戶多殘”等問題,修訂后的《認定辦法》適度拓展了對“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認定范圍。在原認定范圍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將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四、適度放寬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未成年人范圍
為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將特困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的要求,切實解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年滿16周歲后面臨的生活困難,維護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修訂后的《認定辦法》明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同時規定,“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此外,修訂后的《認定辦法》將調查核實和審核確認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縮到15個工作日,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簡化優化認定程序,縮短辦理時限,確保困難群眾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得救助。
在即將迎來中國共產黨百年華誕的重要時刻,民政部積極回應困難群眾迫切需求和地方實際工作需要,修訂出臺《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推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難的殘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難群眾,切實解決他們的“急難愁盼”問題,是踐行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實際行動,是全面落實黨史學習教育要求、扎實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和“解憂暖心傳黨恩”行動,更好為困難群眾辦實事、解難題的具體舉措。下一步,民政部將以落實新修訂的《認定辦法》為契機,推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基層,把黨中央的關懷和溫暖送到困難群眾心坎上,引導廣大群眾感黨恩、聽黨話、跟黨走。
來源:中國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