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的通知》要求和2021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實事”部署,日前,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民政廳印發《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分四類地區制訂廣東城鄉低保最低標準。與2020年相比,2021年以3.5%增幅提高四類地區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和補差水平最低標準,并保持在全國前列。
其中,廣州、深圳等一類地區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為1087元/人月,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等二類地區為967元/人月,惠州、江門(不含臺山、開平、恩平市)、肇慶(不含所轄縣)等三類地區為853元/人月,汕頭、韶關等四類地區城鎮為800元/人月、農村為551元/人月。
省民政廳要求,各地在收到《關于印發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要制訂并公布當地的城鄉低保標準,報省民政廳備案。各地統一制訂發布各縣(市、區)城鄉低保標準,不得低于省制訂的最低標準和當地現行標準;農村低保提標幅度不得低于城鎮,逐步縮小城鄉間、區域間差距,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統一低保標準。各地要將完善城鄉低保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確保城鄉低保制度的平穩運行。
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應當對未達標的月份按當地政策批準實施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21年新納保的低保對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
據悉,截至2021年2月底,全省共有城鄉低保對象143.6萬人,其中城鎮15.2萬人,農村128.4萬人。
此外,省民政廳同步印發《關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按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的標準,以及民政部關于集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相統一的要求,同步制訂和發布當地2021年特困人員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標準,逐步縮小城鄉供養標準,并按程序報省民政廳備案。
省民政廳要求,各地應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當地發布的2021年特困人員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標準,于每月20日前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發放至個人賬戶、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撥付至供養服務機構賬戶,并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補發工作。各地要運用信息系統,健全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資金發放臺賬,完善供養資金監管機制。
據悉,截至2021年2月底,全省共有城鄉特困人員22.2萬人,其中農村20.7萬人,城鎮1.5萬人。
來源:廣東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