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民政局 |
清民福〔2014〕13號
關于印發《清遠市殯儀及服務商事登記
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市轄區民政局,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清遠市殯儀及服務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清遠市殯儀及服務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
清遠市民政局
2014年6月5日
清遠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
清遠市殯儀及服務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進我市殯儀及服務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細化工作配套措施,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完善市場監管體系,維護殯儀及服務市場秩序,保障殯儀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監管辦法。
一、工作原則
圍繞市委、市政府關于高水平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環境的目標,堅持明晰責任、整合資源、協同監管原則,不斷完善殯儀及服務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平臺、部門協同機制、后續監管手段與行政審批體系,努力構建良好的營商環境。
二、工作機制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殯儀及服務市場監管實際,本部門應加強以下后續監管工作:
(一)殯儀及服務商事主體所涉及的建設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公墓經營共5個事項均須逐級報經批準。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民政局和設區的市民政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民政局和設區的市民政局審批;公墓經營由市民政局審批。所有事項的建設需取得建設、國土、環保部門的審核意見,涉及林地的還需林業部門的審核意見。
(二)在接到商事主體完整申報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結果。
(三)協調各職能部門按各自工作程序開展審批、監管工作,具體審批流程、工作時限、監管辦法等由各職能部門制定并發布。
(四)協調各職能部門及時將執法監管、行政審批等信息錄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和實時更新。
(五)加強對殯儀及服務市場的后續監管力度,發現無經營許可而擅自開業或經營的,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相應職能部門,由相應職能部門跟進核查處理。
(六)上述事項中,建設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及公墓經營共5項是市民政局權責一致的市場監管事項。
三、協同機制
對殯儀及服務商事主體的后續監管涉及民政、國土、建設、林業、環保等部門,為明細部門責任,規范操作程序,明確以下工作職責:
(一)商事主體辦理了工商登記,但未取得經營許可或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而擅自興建殯葬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國土、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
(二)各職能部門對商事主體后續監管所作出的處罰結果須限期報送其他相應職能部門,其他部門應視其違法行為的關聯性對其相應業務進行重點監管。
(三)建立聯合執法長效機制,視實際情況,民政部門定期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查處無證經營行動。同時,安排專門部門密切配合市、縣牽頭組織的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加大查處清理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在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時,應當遵循疏導與制止、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文明執法。各有關職能部門處罰無證無照經營者時,應當告知其辦理登記注冊和行政審批,引導其領取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
(二)陽光操作,社會監督。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無證無照等各類違法經營行為。一經接到舉報,各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認真調查核實,并依法查處。
(三)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民政部門是該項工作的主要責任部門,負責對全市殯儀及服務進行監督指導。為做好監管工作,由分管殯葬工作業務的局領導統一指揮,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殯葬管理所具體負責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