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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清遠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11-25 16:58:06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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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YBG2022021

                                                                                                    清科〔2022〕24號                                                                                                                                                                                     

高新區科技信息局,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廣清產業園,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清遠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局反映。

  清遠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10月25日


  清遠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確保科技項目管理科學、公平、公正、公開,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科規范字〔2020〕1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修訂印發<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管理細則>的通知》(粵科規范字〔2022〕8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粵科監字〔2020〕77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科規范字〔2020〕2號)《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清遠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列入市級科技計劃,通過市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導,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創新主體承擔,并在一定時期內組織實施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應用等相關科技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清遠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實施的各類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國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賦予清遠市科學技術局管理職責,由清遠市轄區內單位承擔的各類國家和省的科技項目,在國家和省無相關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參照此辦法執行。市科學技術局具體實施的各類科技人才項目,可參照此辦法執行。各類科技項目管理有其他具體要求的,可在本辦法基礎上另行制定專項管理辦法。

  第四條  項目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遵循宏觀引導、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項目組織方式主要為競爭擇優立項方式;對戰略性、緊急性、突發性任務,或目標清晰、研究力量相對明確的研究方向,可采取定向擇優、定向委托等方式確定立項項目。

  第二章  實施主體

  第五條  項目管理的實施主體包括:市科學技術局、項目協助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專業機構、專家等。

  市科學技術局是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根據職能配置及相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項目進行綜合協調管理。

  項目協助管理部門是指具有項目推薦權的市直有關部門、縣(市、區)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項目承擔單位是指獨立或聯合申報項目,并具體實施和管理項目的單位,具體包括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參與單位。項目牽頭單位是指獨立或牽頭聯合申報項目,并作為項目計劃和財政資金下達對象,履行項目實施主體責任的單位。項目參與單位是指通過與項目牽頭單位合作,聯合申報和實施項目,并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的單位。

  項目負責人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直接負責項目實施和經費管理的責任人,在項目組成員中排名第一位。

  專業機構是指受市科學技術局委托,協助開展項目過程管理服務的第三方機構。

  專家是指接受市科學技術局或專業機構邀請并參與項目評審、評估、驗收、終止結題、咨詢等活動的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專家實行回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的有關人員、項目組成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參與相關項目管理活動。

   第三章  指南編制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國家、省和清遠市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年度申報指南,明確各類項目支持的方向和范圍、支持強度、支持方式、考核目標、申報條件和要求等,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七條  項目申報指南編制流程:

  (一)需求征集。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實際情況向公眾或特定職能部門征集需求,作為項目申報指南的編制依據。

  (二)匯總整理。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科技創新規劃、專項行動計劃,結合清遠市科技創新發展工作實際,對征集的需求進行匯總整理,形成項目申報指南建議稿。

  (三)集體審議。市科學技術局按照行政決策程序審議申報指南建議稿,最終形成項目申報指南。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局通過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明確項目申報條件和要求、申報時間等內容。涉及軍民融合、社會公共安全、保密等特殊項目,可采取特定的方式發布和征集項目。

  第九條  科研條件和能力較強、運行管理規范、科研信用記錄良好,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創新主體,均可按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申報項目。

  第十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按照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整合優勢資源,自主組建團隊,組織編制申報書、可行性報告和項目預算,簽署分工協議,明確資金分配,并按要求提交相關申報材料。項目牽頭單位應承擔項目核心研發或組織任務。

  第十一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申報項目的,須提供有效的聯合申報協議或合同,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在財政資金分配方面,項目牽頭單位原則上應分配最大的資金份額。項目經費中市級財政資金預算應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編制。

  第十二條  申報通知和指南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實施周期一般為1-3年,項目執行的起始時間一般不得早于項目申報開始時間(以當年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的開始申報時間為準),不得遲于項目立項文件下達之日。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時間從申報通知和指南發布之日起,不少于15天,特殊情況除外。有條件的項目類別,常年征集項目。

  第五章  項目評審論證

  第十四條  項目評審論證由市科學技術局或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項目評審論證的基本程序為: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考察—信用審查。

  第十五條  形式審查。項目申報截止后,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專業機構圍繞項目承擔單位資質、項目負責人資格條件、經費投入情況、申報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開展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入專家評審等環節。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形式審查:

  (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項目申報材料等不符合項目申報通知基本要求和指南具體要求的。

  (二)相關責任主體有尚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其他不符合科技項目管理要求的情況。

  第十七條  專家評審。專家評審可根據需要采取書面評審、網上評審、答辯評審等方式進行。項目管理部門合并項目評審和預算評審,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預算評審重點審核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預算編制細致程度不納入預算評審內容范圍。專家評審意見是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專家評審可采用評分制評審或投票制評審的方式進行。投票評審未達到半數票同意的原則上不得進入下一評審階段。

  評審專家組由3名以上(含3名)技術、管理專家組成,視情邀請財務專家參與,技術專家不少于2名。專家組任意兩名成員不能為同一工作單位。

  第十八條  現場考察。財政經費支持的項目一般需進行現場考察,現場考察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專業機構或項目協助管理部門開展,重點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成員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查驗,必要時可要求有關單位進行答辯。現場考察情況作為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信用審查。市科學技術局會同有關單位對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記錄進行審查,通過“信用中國”等平臺查詢信用報告,以信用報告代替企業無違法違規證明,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第六章  項目立項

  第二十條  項目立項的基本程序為:提出立項建議—市科學技術局審議—網上公示—報市政府審定—下達立項文件。

  第二十一條  提出立項建議。市科學技術局結合專家評審分數、排名情況、專家意見、現場考察情況、年度經費預算安排、科技創新發展布局以及其他相關規定,提出擬立項項目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局審議。市科學技術局按照行政決策程序對擬立項建議進行審議,研究提出擬立項項目資金安排計劃。

  第二十三條  網上公示。擬立項項目資金安排計劃在市科學技術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四條  報市政府審定。擬立項項目資金安排計劃經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作出處理后,由市科學技術局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五條  下達立項文件。擬立項項目資金安排計劃經市政府審定后,由市科學技術局下達立項項目。

  第七章  合同(任務)書簽訂

  第二十六條  項目合同(任務)書用于規范和明確市科學技術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協助管理部門等主體的權、責、利關系,以及項目的任務、目標、經費預算等內容,是項目經費使用、中期評估、績效評價、審計檢查、驗收或終止結題等科技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七條  項目合同(任務)書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清遠市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系統進行填報,經項目協助管理部門與市科學技術局審核完畢后,由當事方簽字蓋章。主要流程如下:

  (一)項目協助管理部門收到項目下達文件后,應立即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1個月內填報并提交項目合同(任務)書。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2個月未提交項目合同(任務)書的,視為主動放棄該項目,市科學技術局可按相關要求執行項目終止程序。

  (二)項目協助管理部門應在收到項目承擔單位提交合同(任務)書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審核項目合同(任務)書,對填寫不符合要求的,應退回項目承擔單位修改完善。項目協助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由市科學技術局相關責任科室審核。

  (三)項目合同(任務)書線上審核完畢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打印合同(任務)書紙質件,提交至項目管理各當事方簽字蓋章。簽字蓋章完成后,合同(任務)書即生效。

  (四)采用電子簽章、電子簽名的合同(任務)書無需打印,由當事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電子簽章、電子簽名后直接生效。

  第八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八條  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要盡職履行項目組織實施的主體責任,落實配套資金和其他條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財政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推動項目研究順利開展。項目參與單位、項目組成員要積極配合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協調、調度、督導等工作,按要求完成相關研究內容。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確保每個科研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并加強對科研財務助理的培訓,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預算調整、資金開支、財務決算、經費報銷、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  項目啟動實施后,財政資金分期撥付的,市科學技術局按管理要求及時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后續撥款建議。評估結果不通過的,根據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延期評估或終止項目。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賦予科研人員技術路線調整優化決策權。如有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由項目牽頭單位通過清遠市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提出變更申請并說明原因;按照變更事項類型,由相應管理主體審核批復。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中若遇到重大執行風險,項目合同(任務)書簽署各方均可提出項目終止申請或建議,經項目協助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市科學技術局審核批復。

  第九章 合同(任務)書變更

  第三十二條  項目合同(任務)書變更的類別。項目合同(任務)書變更分為重大變更與一般變更。重大變更主要包括項目牽頭單位變更、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內容變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標、考核指標等)、項目總預算變更等;一般變更主要包括項目起止時間變更、項目經費使用變更(包括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合作單位間預算等)、項目參與單位變更及其他變更等。

  第三十三條  項目合同(任務)書變更申請。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有關事項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終止日之前提交項目合同(任務)書變更申請。

  第三十四條  項目管理部門合同(任務)書變更審核要求。項目合同(任務)書變更申請應針對變更的事項詳細填寫變更的依據和理由,并提交相關附件材料。相關審核流程與要求如下:

  (一)項目牽頭單位變更。項目牽頭單位變更須經原項目牽頭單位與原參與單位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并提供變更前后所有承擔單位簽字蓋章的協議,經項目協助管理部門審核后,由市科學技術局審批。擬變更后的項目牽頭單位需符合項目管理的資格條件,市科學技術局可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咨詢論證。

  (二)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出國(境)、死亡傷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工作職責時,項目牽頭單位可提出項目負責人變更申請,新項目負責人需具備與原項目負責人相當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資格,且符合限項申請規定。項目負責人的變更經項目協助管理部門審核后,由市科學技術局審批。

  (三)項目內容變更。項目主要研究目標、考核指標等內容變更,經項目協助管理部門審核后,由市科學技術局審批。市科學技術局可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咨詢論證。

  (四)項目經費變更。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市級財政科研經費中設備費和間接費用均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間接費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圍內調增調減,項目承擔單位要統籌考慮現有設備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及時辦理調劑手續。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權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項目實際自主安排。合作單位間預算調劑由項目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合作協議后辦理,由項目牽頭單位總體把關,并按新的協議辦理經費劃轉,相關材料上傳清遠市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報備。

  項目總預算調整由市科學技術局審批,調減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項目合同(任務)書規定總投入經費的20%。項目自籌經費各科目間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內部管理規定自主調劑。

  (五)項目參與單位變更。項目參與單位變更須經項目牽頭單位與原各參與單位協商一致后,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變更前后所有承擔單位的簽字蓋章協議,經項目協助管理部門審核后,由市科學技術局審批。

  (六)項目起止時間變更。項目起止時間變更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協助管理部門審核后,由市科學技術局審批。原則上,項目延期不得超過2次,每次不超過1年。

  (七)其他變更。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項目指標的前提下,技術路線、研究方案和項目組成員的調整由項目牽頭單位審批。

  (八)在項目執行期內,項目負責人、項目牽頭單位只允許變更其中的一項。     

  第三十五條  項目合同(任務)書變更審批表在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結題時一并作為基本依據。

  包干制項目經費預算編制、調劑按照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章  科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科技報告是科技人員詳實記載項目研究工作的全過程,描述其從事的科研、設計、工程、試驗和評價等有關活動,并按照標準化規范編寫而成的特種文獻。

  第三十七條  技術開發類項目牽頭單位應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將科技報告工作作為本單位科研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統籌協調項目各參與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科技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及時提交科技報告。專業機構負責指導、督促項目牽頭單位按要求開展科技報告工作,對科技報告內容進行審核。

  第三十八條  科技報告類型主要包括:

  (一)項目年度報告、中期報告、驗收報告。分別在項目執行期的每年年底、中段和驗收時,從技術層面報告項目的研究進展和重要成果。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實驗(試驗)報告、調研報告、工程報告、測試報告、評估報告等蘊含科研活動細節及基礎數據的報告。

  第十一章  中期評估  

  第三十九條  中期評估以項目合同(任務)書為依據,在項目執行期內,按照合同約定的考核指標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由市科學技術局會同項目協助管理部門或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開展。

  第四十條  中期評估的對象原則上為財政經費資助額度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項目申報指南有明確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中期評估的材料要求:

  (一)項目中期自評報告。

  (二)項目合同(任務)書復印件。

  (三)項目中期實施情況報告。

  (四)項目考核指標相關佐證材料。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  中期評估的結果分為通過評估、限期整改、不予通過評估。

  通過評估:中期評估達到項目合同(任務)書中預計中期考核指標80%以上的,中期評估結果為通過評估,通過評估的項目繼續按照項目合同(任務)書執行,分期撥付經費的按規定撥付下一期經費。

  限期整改:中期評估未達到項目合同(任務)書中預計中期考核指標80%或者未能提供有效佐證材料的,中期評估結果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項目,分期撥付經費的,暫停撥付下一期經費。整改時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整改時間計入項目執行時間),整改完成后項目牽頭單位按要求重新提交中期評估申請,重新評估通過的繼續執行項目合同(任務)書,按規定撥付下一期經費。整改次數原則上不超過一次。

  不予通過評估:重新評估仍未達到通過評估要求的,評估結果為不予通過評估。不予通過評估的項目,項目終止實施,按規定辦理項目終止,分期撥付經費的,不再撥付下一期財政經費;經專項審計后,按規定收回違規使用和結余的財政經費。

  第十二章  驗收與終止結題

  第四十三條  驗收結題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對等、分級監管原則。堅持誰主管、誰監管,按照科技業務分工,實行歸口管理。

  (二)科學規范、簡便高效原則。突出項目實施效果和代表性成果評價,防止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的不良傾向,精簡結題流程,減少繁文縟節,提高質量效率。

  (三)激勵創新、求真務實原則。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規律,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嚴格遵守科技計劃管理規定,體現“寬容失敗、嚴防腐敗”要求。

  第四十四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滿后3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需要延期的,按照合同(任務)書變更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十五條  項目牽頭單位在清遠市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提交驗收申請。驗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驗收結題申請書。

  (二)項目實施總結報告。

  (三)審計報告或經費決算表。

  1.財政經費支持3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牽頭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經費決算表。

  2.財政經費支持3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項目牽頭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財務審計報告;審計范圍包括已撥付的財政資金和項目自籌資金。

  (四)相關成果及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等)

  (五)項目合同(任務)書復印件。

  (六)恪守誠信承諾書。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  項目驗收組織形式。

  (一)材料驗收。財政經費支持3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以審核驗收材料為主,一般不組織現場答辯和實地考察。

  (二)現場驗收。財政經費支持3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現場驗收為主,組織專家聽取匯報、審核材料、開展質詢、現場核查。特殊情況,現場驗收可采取視頻會議形式進行。

  科技項目結題驗收時,可由項目牽頭單位提供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作為結題驗收依據,項目管理部門不再組織財務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專家應簽署驗收承諾書。

  第四十七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結題三類。

  (一)能按期保質完成項目合同(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項目總體完成度達到80%(含)以上,且未發生科研失信行為的,驗收結論為通過。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完成項目合同(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項目總體完成度不到80%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發生科研失信行為的,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完成項目合同(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且財政經費使用合規,驗收結論為結題。

  第四十八條  終止結題。項目承擔單位出現以下情形,啟動終止結題程序。

  (一)拒不配合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驗收。

  (二)項目執行過程中,經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且無替代方案,或項目無法實現合同(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的。

  (三)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的。

  (四)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重大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組織管理不力或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已被注銷,法人主體資格不存在或無法取得聯系的。

  (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違反科研倫理,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八)其他嚴重影響項目合同(任務)書履約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  除有保密要求外,已完成驗收的項目由市科學技術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五十條  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評價驗收的,財政資金如有結余,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科研信用記錄的,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除涉密項目外,結余資金情況作為項目驗收情況信息主動公開,接受監督,并向項目管理部門報備。

  第五十一條  驗收不通過的項目,由市科學技術局商市財政局追回結余經費和違規使用的財政資金。

  第五十二條  驗收結題的項目,由市科學技術局商市財政局統一收回結余的財政資金。

  第五十三條  終止結題的項目,由市科學技術局商市財政局追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

  第十三章  成果管理與監督評價

  第五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落實科技報告和成果登記制度,推廣項目產生的重大創新產品,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并落實有關支持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激勵政策。

  第五十五條  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相關單位應事先簽署協議,約定科研項目知識產權歸屬、成果管理和合作權益分配等。科技成果發生技術轉移時,鼓勵按規定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第五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和科研日志管理,強化管理人員和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

  第五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局和項目協助管理部門、專業機構應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相關材料。

  第五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局和項目協助管理部門、專業機構應加強對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監督,相關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相關主體在實施和參與科研活動時應對履行科研守信、科研倫理、安全保密等方面作出承諾。

  第六十條  加強科研誠信審核。市科學技術局、項目協助管理部門和專業機構要對參與科研活動事務的相關責任主體開展全過程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參與各類科技計劃的必備條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者,實行“一票否決”。

  第六十一條  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應當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對嚴重違反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的組織和個人,依法依規納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清遠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清科〔2013〕59號)《清遠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市科技計劃項目結題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清科〔2015〕29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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