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強 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根據《財政 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 通知》(財稅〔2024〕28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
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遵循平穩轉換、分類調控原則, 落實國家改革試點工作要求,銜接水資源費繳納義務人、征收對 象、計征依據等基本要素,通過稅收制度分類調控,促進水資源 節約集約安全利用。
二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 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按財稅〔2024〕28號文和本 通知規定,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除國 家另有規定外,我省水資源配置工程按取水許可證發證對象進行 征稅,取水口所在地以取水許可證載明的地點為準。
三、我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詳見《廣東省水資源稅適用 稅額表》。
四、計算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水資源稅應納稅額時,公共供水 管網合理漏損率暫定為5%。
五、火力發電等冷卻取用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六、農業生產取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稅。
七、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設計供水 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以下且設計供水人數1萬人以下的,暫免 征收水資源稅。
八、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按具體適用稅額 標準的1.5倍執行(城鎮公共供水除外);對特種取用水的,按生產、經營或其他取用水適用稅額標準的3倍執行;對未經批準 擅自取用水的,按具體適用稅額標準的4倍執行。
九 、除水力發電、城鎮公共供水外,超過取水計劃的,按照 以下規定累進征收水資源稅:
(一)超過取水計劃20%(含)以下的部分,按2倍征收水 資源稅 ;
(二)超過取水計劃20%-40%(含)的部分,按3倍征收水 資源稅 ;
(三)超過取水計劃40%以上的部分,按4倍征收水資源稅。
十、水資源稅收入(含中央下劃的10%部分,下同)作為省 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科目核算,統籌用于全省水資源開發、節約、 保護、管理等相關支出。其中,屬于市縣審批的取用水項目所收 取的水資源稅,由省財政每年通過年終結算全額補助市縣;屬于 中央和省級審批的取用水項目所收取的水資源稅,由省財政按 20%的比例每年通過年終結算補助市縣;深圳市內收取的水資源 稅,全額作為深圳市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深汕特別合作區按規定 執行)。對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十一、各地要加強部門間協作,建立稅務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協作征稅機制,做好風險防范,開展聯合核查,穩妥銜接試點實 施前后稅費征管工作。試點前發生的水資源費欠繳、緩繳、延期 繳納或錯收誤繳的追繳補繳、退庫等工作,仍由原部門按職責繼
續辦理。試點期間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采取妥善措施積極解 決,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十二、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國家另有規定的, 按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