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轉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擴大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對象范圍的通知
清發改收費函〔2019〕6號
市直有關單位,省駐清單位: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擴大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對象范圍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9〕64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19年2月19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擴大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對象范圍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19〕649號
省直有關單位,中央駐粵單位,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鞏固和擴大企業減負成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將《關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所規定的免征對象由“廣東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且其組織機構代碼證機構類型為‘企業’的經營單位”,擴大至“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且其組織機構代碼證機構類型為‘企業’的經營單位”。其他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文和國家相關政策已有規定的,繼續按規定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2019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