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設臺(站)審批手續,領取電臺執照。
第十三條: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三)在設區的市范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由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設置固定無線電臺(站)的,事先還應當經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設置、使用特別業務的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電臺呼號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編制和分配,并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配。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指配的電臺呼號,應當抄送無線電臺(站)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2、《廣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各地級以上市市屬單位覆蓋和服務于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無線電臺(站)的設置,由地級以上市無線電主管部門受理和審批,報省無線電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國家規定應當使用呼號的無線電臺(站),必須使用無線電主管部門指配的呼號。
省和地級以上市無線電主管部門根據臺站審批權限指配呼號。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不得編制、使用無線電臺(站)呼號。
收費標準:
依據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教練員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的通知(計價費〔1998〕218號);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粵價〔2004〕25號文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發改價格〔2005〕2812號文件)和廣東省收費許可證:粵費XS1037(3-1), 粵費XS1037(3-2), 粵費XS1037(3-3)收取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如下:
?? (一)集群無線電調度系統(地市范圍):2000元每頻點;
?? (二)無線電電話系統:150元每站;
?? (三)電視臺(地級級、縣級臺):10000元/5000元;
?? (四)廣播電臺(地級級、縣級臺):500元/100元;
?? (五)船舶電臺:1600總噸位以上船舶2000元每艘,1600總噸位以規劃船舶1000元每艘,功率≥20馬力的漁船100元每艘;
?? (六)微波站:
?? 1、工作頻率10GHz以下:40元每站每兆赫(發射);
?? 2、工作頻率10GHz以上:20元每站每兆赫(發射);
?? 3、有線電視傳輸(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發射);
?? 4、有線電視傳輸(MMDS)300元每站每兆赫(發射);
?? (七)地球站:25元每站每兆赫(發射);
?? (八)無線電接入系統
?? 1、1.8-1.9GHz 頻段(FDDTDD方式):150元每基站;
?? 2、450MHz頻段:500元每頻點每基站;
?? 3、450MHz模擬無線電接入(村村通工程):250元每頻點每基站;
?? 4、SCDMA無線接入基站(406.5-409.5MHz頻段)75元每站;
?? 5、3.5GHz 地面固定無線電接入系統:1000元每頻點每基站;
?? (九)擴頻系統2.4 GHz、5.8GHz頻段:每站每兆赫;
?? (十)線電數據頻段:800元每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