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社會工作 被譽為“東方經驗”的人民調解制度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和文化傳統。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說服、疏導矛盾雙方當事人用理性、合作的態度,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調解活動。 改革開放以來,民間矛盾糾紛呈現多樣性、突發性、群體性等特點,加大了人民調解的難度。調解社會工作的加入,針對調解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促進糾紛雙方的情緒疏解,幫助陷于問題和糾紛中的人改變認知。針對不同的糾紛群體,采用傾聽、同理、澄清、建議、自我披露、對質等手法引導和解。根據人在情境中原則,為糾紛雙方建立更具支持的社會環境,綜合制定出合理的矛盾調解方案。 人民調解社會工作是在社會基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實現基層矛盾不上交的創新實踐。 插畫:張澤峰 來源:@中國社會工作,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