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來,佛岡縣應急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嚴格精準執法,不斷提升執法力度和執法質量,現將近期查處的一宗安全生產違法案例進行通報,警示企業高度重視,舉一反三,深入排查各類事故隱患,積極防范和遏制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4日,佛岡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某(佛岡)印染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1.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雙氧水32桶 與燒堿50包混放在車間里);2.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辯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未在有限空間 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3、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 理(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協議,無監督檢查記錄);4.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安全閥、消防設備、防護罩等);5.維修間旁放置8罐氧氣、乙炔均未采取防傾倒措施且安全距離不足;6.倉庫貨物堆放“五距”不符合要求;7.車間的環境、電線、電柜、電箱等堆積過多毛織物;8.燒毛工藝場所使用的燃氣貯罐未與生產加工場 所隔開;9.染色車間有一直梯未設置防護籠;10.新員工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上崗作業。”等10個隱患問題,其中3項重大隱患。 2023年9月18日,經局領導同意,佛岡縣應急管理局決定對某(佛岡)印染有限公司以上涉嫌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某(佛岡)印染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相關當事人了解核實情況,制作了詢問筆錄。在調查詢問筆錄中,宋某某、王某某均承認以上涉嫌違法事實。 處理理由及結果 某(佛岡)印染有限公司存在的“1.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雙氧水32桶與燒堿50包混放在車間里);2.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辯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3.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協議,無監督檢查記錄);4.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 保養、并定期檢測(安全閥、消防設備、防護罩等);5.燒毛工藝場所使用的燃氣貯罐未與生產加工場所隔開"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和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和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 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按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1號令)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給予1.罰款60000元(陸萬元整);2.公司罰款8000元(捌仟元整)、主要負責人罰款2000元(貳仟元整),安全管理人員罰款1000元(壹仟元整);3.罰款8000元(捌仟元整);4.罰款8000元(捌仟元整);5.罰款8000元(捌仟元整),上述5項行政處罰合并處罰,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92000元(玖萬貳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給予人民幣2000元(貳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給予人民幣1000元(壹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 罰。 案例評析 該案例是印染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經營過程中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違法行為,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有限空間等重點場所,具有較強的警示和教育意義。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