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民政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方式 | 檢查 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1 | 登記事項 檢查 | 商品房預售證、租售合同、協議等及廣告宣傳標準地名使用情況。 | 在市級部門審批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核準事項的單位或企業 | 一般檢查 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廣東省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 《清遠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
2 | 對社會團體的監督檢查 | 1.對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年報); 3.對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 市本級登記設立的社會團體 | 一般檢查 事項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 第九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 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慈善組織,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慈善組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慈善組織作出說明,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向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查詢慈善組織的金融賬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
3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檢查 | 1.對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年報); 3.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 市本級登記設立的民辦非企業 | 一般檢查 事項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 第九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 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慈善組織,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慈善組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慈善組織作出說明,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向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查詢慈善組織的金融賬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
4 | 對基金會的監督檢查 | 1. 對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對基金會實施年度檢查(年報); 3.對基金會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 市本級登記設立的基金會。 | 一般檢查 事項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 第九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 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慈善組織,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慈善組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慈善組織作出說明,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向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查詢慈善組織的金融賬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四百號)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
5 | 行政處罰事項檢查 | 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養老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
6 | 行政處罰事項檢查 | 殯葬設施的檢查、墓穴占地面積的檢查、殯葬設備的檢查、殯葬用品的檢查。 | 殯葬服務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