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發展改革局:
市政協八屆二次會議第20230297號提案《關于進一步滿足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的提案》收悉,經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會辦意見:
一、加強汽車充電樁建設設計和施工圖審查過程的監督。我局要求在設計和施工圖審查過程中落實規劃部門對停車場(庫)的充電設施的預留條件、配建比例以及廣東省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 15-150-2018)等文件規定,確保嚴格執行新建住宅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的比例要求。
二、大力推動既有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為加快我市在既有居民區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工作,我局于2019年2月28日向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物業管理協會發出《關于支持配合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清建〔2019〕28號),要求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四部委《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23號)等文件的要求,指導監督轄區物業服務企業支持配合居民區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工作,具體要求:一是國家四部委《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的附件《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范文本》已制定了詳細的安裝、維護流程,以及電動汽車自用樁安裝承諾書(四方協議)、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指南、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流程圖;二是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用戶需求及業主大會授權,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并提供充電服務;三是我局在修改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管理辦法時,把物業服務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建設充電設施納入對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的扣分范圍。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對物業服務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建設充電設施的不良行為進行扣分處理;四是市物業管理協會應引導物業服務企業支持配合居民區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工作,對物業服務企業支持配合居民區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行為納入行業自律管理范圍。
三、建議制定關于老舊小區地下車庫增設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制度。目前我市部分小區的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鄰車位的業主拒絕業主在地下車庫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理由是《廣東省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15-150-2018)4.9.1條規定,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汽車庫、停車場,其消防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年頒發)《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2014年頒發)《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年頒發)《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年頒發)《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年頒發)等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由于我市大部分小區是在2017年以前開發建設的,其地下車庫是按舊防火標準建設的,不符合《廣東省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15-150-2018)規定的消防條件。雖然該規程總則1.0.2點規定“本規程適用于廣東省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及工業建筑停車場、汽車庫時需配套建設(包括預留安裝條件)的民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設計、施工及驗收”,在1.0.2點的制訂說明中說明理由是“對于既有建筑汽車庫加設充電基礎設施的改造工程由于情況復雜,消防改造措施需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處理,不宜統一要求,因此不在本規范包括的范圍之內。”由于沒有明確由誰來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已按舊標準設計建設的既有建筑地下停車場是否符合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條件。部分建設單位(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鄰車位的業主認為只有符合《廣東省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15-150-2018)4.9.1條規定的小區才符合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條件,認為按舊標準設計建設的地下室不符合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條件。有的小區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則要求業主在車位上方加裝了自動滅火裝置才允許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有的還要求業主購買了相關的火災保險才允許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這些問題沒有解決,阻礙了老舊小區地下車庫按照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也限制了我市新能源電動車的推廣使用。因此,建議由清遠市政府牽頭,統籌協調發展改革局、供電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消防支隊等政府部門,制定關于老舊小區地下車庫增設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制度。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6月19日
(聯系人:莫開勇,聯系電話:337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