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主動公開〕
清醫保待函〔2022〕90號
關于市政協八屆一次會議第20220124號關于兒童精神心理類疾病的醫保支付問題的建議的答復
李勇飛代表:
關于清遠市第八屆人大第一次會議第20220124號提案已收悉。對于提案中關于兒童精神心理類疾病的醫保支付問題的建議,現答復如下:
一、《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目錄(2022年)〉的通知》(粵醫保發〔2022〕13號)規定,各地要嚴格執行《診療項目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項目,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項目的限定支付范圍。我市已按國家和省醫保部門規定,將“精神科A/B/C類量表測查”“兒童孤獨癥教育訓練指導”“行為矯正治療”等40類281項精神心理衛生類診療項目納入醫保報銷范圍。
二、關于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涵問題,經請示上級醫保部門,我局擬明確全市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執行省和市目錄規定內涵;省和市未明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涵的,執行國家規定內涵;國家和省對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涵有新規定的,從其執行。
對于您提出的合理建議,我局將積極向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反映。感謝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關心!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