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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公園管理辦法

時間:2023-02-06 17:14:01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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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園規劃、建設和保護,提升公園服務和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本市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景觀、文教和應急避險等功能,有良好的綠化環境和一定的游憩、服務設施的公共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游園等。

  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以及農業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實行名錄管理。公園名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的規范和標準編制公園名錄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公園名錄應當包括公園名稱、類別、位置、面積、四至范圍和管理機構等內容。

  第四條  公園建設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規范建設、科學管理、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城市發展與人民群眾生活的需要,確定公園建設總量與規模,促進公園事業的發展。

  政府投資建設以及其他社會主體投資建設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園所需的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本市公園管理工作。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園管理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民政、水利、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園管理機構及其地址、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布局、功能形態、周邊景觀風貌控制等內容,并與環境保護、濕地保護和水資源保護利用等有關規劃相銜接。

  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專項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經批準的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的使用性質。

  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重大防災救災項目等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確需改變公園用地使用性質的,按照就近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用地的原則編制公園用地調整方案。

  公園用地調整方案應當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批準權限進行規劃調整。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期滿后應當予以歸還并恢復公園的景觀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和公園設計規范的要求,綜合考慮防災避險、人民防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傳統文化特色、古樹名木和文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節約能源等需要,組織編制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公園的綠地面積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標準;已建成公園的綠地面積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通過合理調整園內布局以逐步達到規定標準。

  公園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民族、歷史文化等自然、人文條件,發展特色鄉土植物種植,突出文化藝術內涵和地域特色,推廣應用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園林垃圾資源化利用等環境保護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倡導生態節約型園林綠化。

  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構)筑物應當嚴格按照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設計和建設,其體量、外形、色彩應當與公園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公園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不得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三條  公園建設應當因地制宜設計雨水回收利用和排水系統,通過選用耐水濕、吸附凈化能力強的植物,通過建設透水鋪裝地面、植草溝、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等方式,實現雨水積存、滲透、凈化和排水防澇。

  第十四條  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應當結合實際,根據災害類型、承擔的主要功能以及相應的規劃建設要求,按照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要求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和配套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十五條  公園內設置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符合公園景觀和相關安全規范要求,最大限度避開游客活動密集區域和主要景點,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響樹木的生長。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園內設置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應當埋地敷設。

  第十六條  公園建設應當根據環衛設施建設相關規劃及公廁相關技術規范,統籌考慮布局、面積、通風、采光、標識、方便實用、節能環保等方面因素規劃建設公共廁所。

  已建成公園未建設公共廁所的,應當根據公園規模和實際需要,通過合理調整園內布局建設公共廁所。

  公園內公共廁所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使用綠色環保材料和新型的節能節水技術,合理規劃男女廁位比例、第三衛生間數量,配備供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保障殘疾人、母嬰、兒童、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用廁需求。

  公園內公共廁所應當在供電、供水、排污等方面與城市市政基礎管網相銜接,沒有與城市市政基礎管網相銜接的公共廁所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七條  在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應當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設置圍擋和安全警示標志,公布建設信息,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影響游客安全,不得破壞公園景觀以及各類設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恢復原貌。

  第十八條  公園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以公共停車場、人防設施等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為主。

  公園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不得影響植物正常生長和地面結構安全,不得影響公園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壞公園景觀。


  第三章  服務與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公園應當實行門票免費。鼓勵非政府投資的公園向社會免費開放。

  實行門票收費的公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兒童、老年人、學生、殘疾人和現役軍人等特定群體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并在售票處顯著位置標明游園內容、票價種類、優惠對象、優惠幅度,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監督電話和價格舉報電話等。

  公園應當每日開放。因施工作業等特殊情況需要閉園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閉園前三日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并在公園的入口處公布。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設置方便游客的遮陽避雨設施,在公園出入口、主要園路、活動廣場、建(構)筑物、停車場出入口等場所設置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無障礙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公園管理機構或者志愿者組織設置便民服務點,向游客提供愛心藥箱、便民雨傘、多功能充電、應急工具、休憩飲水、輪椅、嬰兒手推車、失物招領等便民服務。

  公園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電子顯示屏、觸摸屏、微信公眾號等信息化手段向游客提供服務電話、景點導覽、服務設施位置、疫情防控、天氣預報、出行提示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園安全管理制度,執行安全管理規范,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保障公園休憩、游覽等活動安全。

  第二十二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防暴恐、防風、防雷、防火、防澇、防地質災害等工作,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公園管理機構接收到臺風、暴雨、大雨、雷電、地質災害等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游客發出警示信息。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疏散游客、關閉園門等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并及時向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發生重大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避災避險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開放并引導避險人員到指定的應急避難場所。在公園內避險的人員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災難消除后,在公園避險的人員應當及時撤出,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恢復公園原貌。

  第二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合理設置以下設施:

  (一)在出入口、主要園路、活動廣場以及賞景、休憩場地內設置照明設施,并保證照明充足;

  (二)按規定設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三)在公園內的建筑物、大型游樂設施、公園制高點等依法安裝防雷裝置;

  (四)在危險地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和救生設施。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園內的設備、設施進行質量和安全檢驗,并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完好、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園容、衛生管理:

  (一)建(構)筑物外觀完好、整潔;

  (二)無障礙設施完好、物件齊全、干凈整潔;

  (三)座椅、園燈、垃圾箱等公共設施清潔衛生;

  (四)植被長勢良好,植物造型美觀,草坪養護科學、修剪及時;

  (五)水體水面清潔,無漂浮雜物,無異味;

  (六)古樹名木、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保護完好;

  (七)園區垃圾日產日清,全天保潔;

  (八)地面無明顯積水、垃圾和廢棄物;

  (九)不得設置影響公園景觀的牌匾、橫幅等戶外廣告和招牌。

  第二十五條  公園的各類標志標牌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設置:

  (一)公園入口處顯著位置應當設置公園范圍圖、游園示意圖、公園簡介、游園須知以及公園管理機構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二)主要路口應當設置導向標識;

  (三)殿堂、展室入口處應當設置簡介;

  (四)對有歷史意義和文化內涵的建(構)筑物和園林景觀設置景物介紹牌;

  (五)園內的健身、游樂等設施應當設置安全提示標志。

  公園的各類標志標牌應當規范清晰、整潔完備,標志標牌文字應當用規范的漢字。標志標牌設置不規范或者污損、丟失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更換或者補設。

  第二十六條  利用公園增設全民健身設施的,不得影響公園基本功能和綠化景觀。

  體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免費提供全民健身設施,并與公園管理機構辦理產權移交手續。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全民健身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園內大型游樂設施設備的安全監察,并為小型游樂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核實運營單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要求的運營使用條件,依法督促、協助運營單位加強安全檢查和管理;發現運營單位有違反運營安全規定、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運營單位及時處理,并報告相關部門。

  游樂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配備專業的操作人員以及完備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須知。游客在使用公園游樂設施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注意事項,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園內的管理用房和亭、臺、廊、榭、樓、閣等園林建筑不得擅自改建為商業設施。

  公園的配套商業設施、場地對外出租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選擇經營者。經營者應當證照齊全,按照相關從業經營規定依法經營,并遵守公園管理制度,接受公園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臨時從事小商品和食品攤販的位置,規定擺攤經營的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園內臨時從事小商品、食品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劃定的位置和規定的時段內擺攤經營,并保持場地整潔,不得遺留垃圾、雜物。

  第三十條  公園內的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安排專人管理公共廁所,及時清洗、消毒,確保衛生整潔、設施完好。

  在節假日和舉辦重大活動時,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在人流密集場所設置移動環保公共廁所,滿足公眾用廁需求。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湖泊、水池等水體排放、傾倒廢棄物。公園內各類設施產生的污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網。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保護園內水域生態環境,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具有防洪排澇功能的湖泊或者景觀水體進行防洪防汛調度。

  第三十二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公園內的樹木進行修枝整形,維護冠容。修剪樹木應當按照本市樹木修剪技術指引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砍伐和破壞公園內的樹木。確需遷移或者砍伐公園內樹木的,應當按照城市綠化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三十三條  公園內樹木屬于古樹名木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古樹名木養護管理技術規范進行日常養護。

  公園內古樹名木的遷移、砍伐,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設有自行車道的公園,應當允許未安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進入。

  經準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機構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安全停放,但執行緊急任務的公務車輛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攜帶犬、貓等動物進入公園的,應當由成年人用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主動避讓行人,即時清理動物糞便等排泄物。

  第三十六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公園主要功能和游客需求,在公園內劃定安靜休息區、運動健身區、娛樂活動區、主題游賞區等活動區域,并合理規定公園內娛樂、健身等活動的時間、音量。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內設置告示牌,公示公園內分區情況以及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的時間、音量。有條件的公園應當在健身、娛樂活動區域設置聲屏障,并設置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噪聲監測設備和公共電子顯示屏,實時監測并顯示噪聲值。

  第三十七條  在公園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園管理機構有關活動區域、時間和音量等規定。經監測噪聲值超過規定音量時,應當減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樂器、音響器材。

  公園管理機構發現游客未遵守規定的活動區域、時間和音量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利用公園場地或者設施舉辦群眾性體育活動、文藝活動、民俗傳統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游覽秩序和安全的群眾性活動的,應當符合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內顯著位置提前公示舉辦活動的性質、范圍和時間等信息。活動主辦方應當與公園管理機構簽訂協議,在約定范圍和時間內進行,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確保活動參與人員和游客的安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拆除臨時設施,恢復公園景觀、綠地以及各類設施原狀。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紀念性公園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第四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公園實際情況和游客需求,在公園內劃定開放草坪區域,并在公園內顯著位置和開放草坪區域設置告示牌,公布開放草坪的范圍、開放時間以及使用須知。在草坪保養期間或者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關閉草坪的,應當提前做好公示。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開放草坪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和衛生保潔。有條件的公園,可以在開放草坪區域內科學合理劃定露營區域,根據草坪承載能力科學設置搭建帳篷、鋪設野餐墊數量。

  第四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園內水域情況劃定禁止游泳、垂釣等區域,設置禁止標志,加強對水情復雜、易發生溺水傷亡事故的水域的巡視。公園內水域沿岸應當在合理間距內設置警示標牌、防溺水安全教育須知,并配備救生設施。

  第四十二條  公園管理機構發現有露宿公園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及時向救助管理機構報告。救助管理機構收到公園管理機構的救助線索后應當在最短時間內到達現場并實施救助。

  公園管理機構發現公園內有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立即向當地民政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并根據實際需要協助有關部門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治。

  第四十三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二)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三)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

  (四)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五)破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座椅、庭園燈、建筑小品、水景設施和綠地供排水設施等綠化設施;

  (六)隨地吐痰、便溺;

  (七)在各級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八)其他破壞公園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公園應當為科普、法治、文明等公益性宣傳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或者設置宣傳欄,為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法規,普及科學知識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宣傳形式和設計制作效果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鼓勵利用公園內的電子顯示屏等載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普及科學知識。


  第四章  社會共治


  第四十五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等方式,依法參與公園建設、管理和服務。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認養公園樹木等形式參與公園樹木保護管理。認養公園樹木的,可以依法享有認養期限內的署名權。

  第四十六條  鼓勵公園管理機構開展選聘市民園長活動。

  市民園長負責發展、組織志愿者參與公園志愿服務工作;協助、配合公園管理機構維護園容園貌和游園秩序,制止不文明行為;收集社會公眾對公園管理工作的反饋意見和建議等事項。

  第四十七條  鼓勵、支持并引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形式參與公園的保護、科普教育等活動。對志愿者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十八條 鼓勵公園管理機構、游樂設施運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投保公眾責任險或者相關安全責任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四十九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通過設立網站意見平臺或者意見箱等多種渠道,收集公眾對公園規劃、建設、服務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自覺接受各種形式的監督,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攜帶犬、貓等動物進入公園,未由成年人用牽引帶牽領或者未裝入籠內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未即時清理動物的糞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物,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遵守公園管理機構有關活動區域、時間和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由公安機關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紀念性公園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由公園管理機構進行勸阻,不聽勸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廣場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廣場,是指具有一定綠地規模、配置一定景觀設施,供公眾游憩、健身、娛樂或者進行紀念、集會、避險等公共活動的開放性空間。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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