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一)起草背景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隊不再列武警部隊序列,全部退出現役,現役編制全部轉為行政編制,成建制劃歸應急管理部,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并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干力量,承擔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專門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點的職務職級序列和管理辦法,提高職業榮譽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戰斗力,充分發揮應急救援主力軍和國家隊的作用。2018年4月20日,公安部消防局正式轉隸為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中辦發〔2018〕50號,以下簡稱《框架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專門管理和保障辦法。2018年10月9日,公安部、應急管理部舉行公安消防部隊交接儀式,消防部隊整建制退出現役并劃轉應急管理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2018年11月9日,黨中央、國務院隆重舉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授旗儀式,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授旗并致訓詞,要求建設一支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習近平總書記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授旗訓詞中指出,長期以來,消防隊伍作為同老百姓貼得最近、聯系最緊的隊伍,有警必出、聞警即動,奮戰在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特別是在重大災害事故面前,不畏艱險、沖鋒在前,作出了突出貢獻。改革轉制后,作為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和國家隊,承擔著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的重要職責,黨和人民寄予厚望。
2020年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我市于2020年12月28日出臺了《清遠市貫徹<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實施細則》,極大提升了廣大消防救援人員許黨報國、獻身使命的職業榮譽感。隨著消防改革深入推進,隊伍職能任務大幅拓展,《實施細則》部分條款內容已不適應當前隊伍建設需要。2024年1月14日,省政府印發《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1.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發〔2018〕11號);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中辦發〔2018〕50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發〔2018〕114號);
5.《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公路〔2019〕5號);
6.《應急管理部教育部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
7.《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應急管理部 國家鐵路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中國鐵路總公司關于保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交通出行優待權益有關事項的通知》(交運規〔2019〕4號);
8.《應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文物局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有關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84號);
9.《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清府函〔2020〕245號);
10.《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新時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21〕19號);
1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的通知》(粵府函〔2024〕10號)。
二、目標任務
(一)貫徹落實上級決策和領導指示的需要。《框架方案》指出,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專門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吸收現役制和職業制兩方面優勢,平移部隊現有政策、待遇標準。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榮譽體系和符合消防救援職業特點的保障機制。制定出臺我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意見,是貫徹中央改革部署,落實省政府通知要求,加強全市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的實際行動,有利于做好部隊原有優待政策的有序對接,確保隊伍平穩過渡。
(二)提升消防救援職業榮譽感的需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作為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和國家隊,承擔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的重要職責。消防救援工作危險系數高、犧牲奉獻大,特別是一線消防救援崗位高強度、高風險、高危害,實行24小時駐勤備戰,需要黨和國家在政治上給予特殊關懷。制定出臺實施細則,有利于增強消防救援隊伍的責任感、榮譽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為打造宜居宜業宜游城市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有利于傳遞市委、市政府的關心關愛之情,有效解除消防救援人員的后顧之憂;有利于保障國家和社會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各項優待在我市落地見效,在全社會營造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良好氛圍。
(三)建設適應清遠經濟社會發展消防救援隊伍的需要。我市城市公共場所和區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風險和隱患,消防安全形勢依然嚴峻。我市消防行政編制占常住人口比例較低,特別是改革轉制后,隨著應急救援職責的拓展,面對“大應急、全災種”的要求,我市消防救援力量嚴重不足的問題將更加突出。制定出臺我市實施細則,有利于增強消防職業的吸引力,保留業務骨干和吸收更多社會有志青年充實到消防救援隊伍,有效緩解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不足的矛盾;進一步明確各地各部門的職責任務,便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實推動我市消防救援人員優待工作落到實處。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是我市建立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體系的基礎性文件,總體是在省政府《辦法》的基礎上,按照平移原有政策的要求,結合當前全市消防救援力量發展現實需求,通過明確責任單位,細化工作措施,確保制度落實。
《實施細則》共31條。條文中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實施細則》制定目的和依據、保障對象和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明確“消防救援人員”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并將因公致殘退出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列入撫恤優待對象范圍。推進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職業保障體系建設,明確政府專職消防員的職業保障可參考執行。
(二)職業榮譽保障。明確將消防救援隊伍納入地方表彰獎勵對象,在重大節日期間組織走訪慰問。
(三)傷亡撫恤。進一步明確撫恤金的發放責任部門和經費保障渠道,提高傷亡撫恤的保障和執行力度。明確由消防救援人員工作所在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向死亡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遺屬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發放所需經費由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工作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保障。
(四)醫療保障。完善了消防救援人員因公導致的醫療費用保障范圍和保障渠道。明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除享受屬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后,個人負擔部分以及應由單位支付的因工作、執勤、訓練等原因導致傷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屬地統籌解決。
(五)傷殘保障。進一步明確了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工作、供養安排,以及護理費發放工作的牽頭負責部門和相關經費的保障渠道。
(六)子女教育。完善了消防救援人員子女中考優待辦法。相關優待對象的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的,由原來按各類普通高級中學最低分數線降分錄取,改為在其中考成績基礎上進行加分投檔,按照中考總分一定比例予以加分。
(七)待遇保障。完善了關于退休人員的待遇保障。明確退休人員的屬地待遇由屬地財政保障,確保退休人員享受合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