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原《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清遠市教育局關于加強學校(幼兒園)食堂食品原料采購管理的指導意見》(清市監聯〔2021〕14號)于2024年5月12日有效期屆滿。結合實施情況,市市場監管局與市教育局經過論證,將個別內容根據相關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應部分作出修改,使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實施目標與政策意義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清遠市教育局關于加強學校(幼兒園)食堂食品原料采購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明確食品配送企業要求、采購食品原料標準、加強食品原料采購流程管理、完善食品原料驗收管理、建立食品原料追溯體系、建立配送質量評議、配送企業退出機制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指導意見》貫徹了國家關于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可有效提高食堂食品原料采購管理水平、食品安全水平、增強食品安全意識、提升學校形象和社會聲譽。
三、主要內容解讀
《指導意見》共分5個章節,具體如下:
1.第一章為“工作目標及原則”。主要內容為明確目工作目標,鼓勵學校(幼兒園)食堂以“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為原則選取安全、優質且具有統一配送能力的供應商。
2.第二章為“工作范圍”。明確實施范圍為中心城鎮中小學校(幼兒園)、鄉鎮較大規模中小學校(幼兒園)、高等院校食堂。
3.第三章為“工作方式與要求”。主要內容為與學校(幼兒園)簽訂供貨合同的配送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所供應的食品原料必須達到的標準。
4.第四章為“保障措施”。主要內容為明確市場監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幼兒園)、食品配送企業的職能要求,明確需要健全的各項制度,完善學校(幼兒園)食堂的管理機制。
5.第五章主要內容為及施行時間及有效期。《指導意見自》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指導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5號)、《廣東省食品藥品安全與高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校園食品安全職責〉的通知》(粵食藥安辦〔2024〕7號)中對學校(幼兒園)食堂食品原料供應進行監督指導有關規定,明確了教育行政、市場監管的職責。
四、制定或者修訂的亮點
《指導意見》主要修改內容包括:根據不同地區、規模學校(幼兒園)的實際情況對原指導意見的工作目標及原則、工作范圍進行修改;根據我國目前證照的頒發、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對于原文中關于與學校(幼兒園)簽訂供貨合同的配送企業的資格以及供應的食品原料標準修改,使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解讀工作的組織實施
解讀機關: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聯系電話:0763-3385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