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清府辦〔2016〕27號)于2016年5月印發,辦法實施以來,執行情況總體較好。為規范我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保障國土空間規劃的順利實施,我局在2016年5月印發的《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清府辦〔2016〕27號)的基礎上,根據立法后評估結論“《辦法》實施效果達到預期設定目的,現因有新的相關上級政策文件頒布而出現與上級政策文件規定不一致的內容,鑒于《辦法》對規范我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仍具有指導性作用,建議針對存在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修改,報市政府批準后繼續施行”,擬定了《清遠市區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以及《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7號)、住建部《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建規〔2012〕22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若干指導意見(暫行)的通知》(粵自然資發〔2021〕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三、適用范圍
在清遠市轄區(清城區和清新區行政轄區范圍)以劃撥、出讓或租賃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的容積率管理,適用本辦法。各縣(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22條,與2016年印發的《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清府辦〔2016〕27號)相比較,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第4.0.2條,在《辦法》第三條中明確了住宅用地容積率定義。
(二)根據優化營商環境和“多審合一、多證合一”行政審批改革的工作要求,修訂了《辦法》第五條表述,明確可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審核(核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同步辦理。
(三)根據《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在《辦法》第六條中明確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因國家、省或者地級以上市重點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批準規劃條件的相關程序要求。
(四)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九條,《辦法》第七條明確了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分割轉讓的相關條件要求。
(五)根據《廣東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有關要求,在《辦法》第八條明確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確需要合并的相關條件要求。
(六)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若干指導意見(暫行)的通知》等文件,《辦法》第十一條新增工業、物流倉儲、市政設施用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可申請調整容積率的情形。
(七)《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工業、物流倉儲、政府投資的公服及市政設施用地容積率調整實行正向調整管控,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項目明確了調整的程序要求。
(八)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第三點及《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第六點,《辦法》第十七條明確“實施裝配式建造方式,且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設項目,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計容建筑面積按3%不計入地塊的容積率核算。”
(九)參考廣州、深圳等周邊城市做法,明確對無償向市民開放并符合一定技術要求的公共空間不計入容積率的政策措施。
(十)《辦法》還修訂了容積率調整及控規調整的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