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訂的背景
我市原《清遠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管理辦法》經六屆第10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前,《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已于2019年、2021年作出2次修訂,廣東省愛衛辦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關于“刪去《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7日廢止《關于進一步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備案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廣東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償服務機構備案公示工作細則(2013版)〉的通知》兩份規范性文件。因此,我市的《清遠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管理辦法》迫切需要對應作出修訂完善。修訂的《清遠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按照目標管理和部門分工責任制,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個人“四方責任”,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體系,加強重點區域、重點場所環境衛生整治,從源頭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減少蟲媒生物危害,著力遏制蟲媒傳染病的傳播流行。
二、文件修訂的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2021年修訂)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實施意見》《“健康清遠2030”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
三、主要內容解讀
修訂完善的《管理辦法》共22條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一)闡明了《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適用范圍和病媒生物的定義等。
(二)明確了病媒生物防制實行屬地管理、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原則,實行目標管理和部門分工負責制;提出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采取改造環境、控制孳生地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防制措施,使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逐步達到國家規定控制標準。
(三)根據2021年9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和省愛衛辦有關文件精神,廢止我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備案條款。
(四)闡明了監督檢查、藥械管理、有償服務監管、違規行為處罰依據等內容。
(五)廢止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6〕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