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案制定的背景
非煤礦山指開采金屬礦石、放射性礦石以及作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輔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屬礦物(煤炭除外)的礦山和尾礦庫。非煤礦山雖無瓦斯爆炸的危險,但在其他方面與煤礦無根本區別,一旦發生火災、中毒、爆炸、坍塌、透水等事故,不僅會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還會造成重大的社會影響。
為科學有序開展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事故影響后果,根據《廣東省非煤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結合我市非煤礦山企業實際,清遠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在充分征求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完成了《清遠市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預案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全市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規范非煤礦山事故的應急響應程序,科學組織、高效指導應急救援工作,增強應對、防范非煤礦山安全風險和事故災難的能力,最大限度減輕非煤礦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為建設平安清遠提供安全保障,制定本預案。
三、 預案編制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實施,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通過修訂,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2018年3月20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5)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9年3月1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6)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原勞動部第4號令,1996年10月11日經國務院批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國務院辦公廳,2013年10月25日發布
8)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6年6月3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公布,根據2019年7月11日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9)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2006年1月22日)
10)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監管部門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監總廳應急〔2011〕222號,2011年11月3日)
11)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1號,2009年5月27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12)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2010年6月2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9號)
13)《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粵府辦〔2012〕77號,廣東省省政府辦公廳2012年8月3日發布)
14)《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及處置工作的通知》(粵安〔2012〕11號)
15)《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粵辦函〔2013〕35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6月25日發布)
16)《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3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8年6月24日發布)
17)《廣東省非煤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8)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
四、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分類
根據清遠市非煤礦山概況,常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可分為五類:地下礦山事故(冒頂片幫、透水、中毒窒息、火災、放炮事故、火藥爆炸、高處墜落、采空區塌陷),露天礦山事故(坍塌、滑坡、火藥爆炸),尾礦庫事故(漫頂、潰壩、泥石流),排土場事故(坍塌、滑坡、泥石流),地質勘探坑探事故等。
五、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嚴重性、影響范圍和緊急程度,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分為4級。非煤礦山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紅色預警:情況危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事故時。
橙色預警:情況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事故時。
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事故時。
藍色預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有可能發生或引發事故時。
六、預案的保障機制
預案規定了隊伍、資金、物資、醫療衛生、交通運輸、治安等7個方面的應急保障。
七、預案的應急演練
市安委辦應當至少每2年應組織一次本預案演練,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統籌組織有關部門及企業定期開展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通過演練落實崗位責任制,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及決策、協調和處理程序,檢驗預案和可行性和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各非煤礦山企業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每年組織綜合和專項預案應急演練,通過演練不斷提高企業應急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