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嚴格執行《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現結合清遠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二、明確基本規范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證明事項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的事項。
三、嚴格制定程序
管理模式: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
建立規范性文件發布前“三重審核”機制:起草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有關專家協助審核、起草單位內部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本級司法局審核(審查)。
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四、完善后續管理監督機制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并依照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立實施后評估機制:規范性文件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間隔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