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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優化清遠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時間:2023-12-13 12:10:20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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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必要性

  發展裝配式建筑是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市的重要工作部署,是建筑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途徑之一,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措施之一,國家和省對各地級城市下達了明確的建設任務。《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明確要求:“將常住人口超過300萬的粵東西北地區地級市中心城區列為積極推進地區,到2025年年底前,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30%以上,全省其他地區為鼓勵推進地區,到2025年年底前,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20%以上。”我市常住人口超過300萬,屬于積極推進地區,近年來,清遠市建筑業發展取得顯著成就,建筑業支柱地位突顯,為裝配式建筑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下簡稱《意見》)的實施有效推動了清遠市裝配式建筑發展。但是,受技術體系不完善,設計標準化程度低,質量管理標準不健全,技術集成度低,人才培養待加強,工業化水平低,建造成本高,上下游協同差,公眾對裝配式的認識和接受度低等諸多因素影響,清遠市裝配式建筑整體發展緩慢,各縣(市、區)裝配式建筑發展水平差異較大,裝配式建筑實施效果不理想,2022年清遠市重點推進地區新開工裝配式建筑項目23宗,約占重點推進地區當年新建建筑面積的5.62%,距離國家和省提出的工作要求有很大的距離。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加快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建科〔2022〕99號)等文件的有關要求,更好地完成裝配式建筑相關指標要求,有必要結合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進一步優化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加快推動清遠市裝配式建筑高質量發展。

  2023年,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技術力量開展《關于優化清遠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簡稱《通知》)的編制工作。

  二、實施目標

  到2025年末,清遠市中心城區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30%以上,其他地區達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資工程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比達到50%以上。

  三、主要內容解讀

  《通知》內容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裝配式建筑的實施范圍,明確重點推進地區(含清城區和清新區)和積極推進地區(含英德市、連州市、佛岡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陽山縣)的政府投資類項目、社會投資類工業建筑項目(含工業用地中配套建設的民用建筑)、社會投資類民用建筑項目(不含工業用地中配套建設的民用建筑)和鋼結構建筑實施裝配式建筑的范圍和要求;第二部分為有關事項說明,明確本通知所指日期、所指房屋建筑、對因特殊情況難以滿足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評價要求的單棟建筑處理辦法等8項內容進行解釋說明;第三部分為工作要求,明確各級土地收儲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相關工作要求。

  四、修訂的亮點

  1.《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積極推進地區執行裝配式建筑的實施范圍,在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執行裝配式建筑比例上區別于重點推進地區。

  2.《通知》將實施范圍按政府投資項目、民用建筑、工業建筑三類劃分不同的執行標準。

  3.《通知》針對《意見》有關條文的執行爭議問題進行了一一修訂,并詳細列明了各類型房屋建筑項目在不同建設時序下執行裝配式的要求。


4.新舊政策銜接和差異情況詳見下表:

項目類型

《通知》條文

條文釋義

《意見》原條文

政府投資項目

1.1  本通知實施后獲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應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本條文對本通知實施后獲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政府投資類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1. 政府投資(含ppp)建設單體超過5000平方米的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學校新建的教學樓、圖書館、會展中心、教師公寓等工程。

1.2  本通知實施前獲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且在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項目,按建筑類別分兩種方式執行。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教學樓、學生宿舍、教師公寓等標準化程度高的五類建筑,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應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除上述五類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應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本條是對本通知實施前獲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政府投資類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政府投資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過渡性延用,并對部分表述不清、存在爭議或不適用的條文進行優化調整。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1. 政府投資(含ppp)建設單體超過5000平方米的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學校新建的教學樓、圖書館、會展中心、教師公寓等工程。2. 新建單體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的且適合采用裝配式的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科研、辦公、綜合樓、機場、車站、影劇院、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博物館、會展中心、養老院、酒店等公共建筑。

本通知實施前已經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工業建筑項目

2.1.1  2020年6月1日之前已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不納入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

本條是對工業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意見》中政府投資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意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條明確了對2020年6月1日前的項目不納入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

2.1.2  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且在本通知實施之前已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建筑,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中的相應要求執行。

本條是對工業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對于本通知執行以前已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建筑,可仍按原標準執行。

-

2.1.3  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且在本通知實施前未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建筑,可按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任意一種執行。

a. 按不低于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本通知實施前未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建筑計容面積總和)的30%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

b. 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本條是對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且在本通知實施前未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工業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工業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訂,一是對表述不清、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化調整;二是為了支持工業建筑發展,參考其他城市做法,適當放寬了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本條文所列兩種執行方式符合任意一條即可。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4. 社會投資單體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工業建筑(含廠房及配套辦公樓和宿舍)。

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工業建筑項目

可按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任意一種執行。

a. 按不低于項目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的30%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

b. 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本條是對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工業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工業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訂,一是對表述不清、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化調整;二是為了支持工業建筑發展,參考其他城市做法,適當放寬了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本條文所列兩種執行方式符合任意一條即可。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4. 社會投資單體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工業建筑(含廠房及配套辦公樓和宿舍)。

本通知實施前已經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且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項目

3.1.1  2020年6月1日之前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不納入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

本條是對社會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意見》中政府投資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意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條明確了對2020年6月1日前的項目不納入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

3.1.2  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按不低于項目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15%的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

本條是對社會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意見》中房地產開發項目(本條文調整為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并對表述不清、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化調整。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二)重點推進地區的新開工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以規劃許可證記載面積為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含住宅小區項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1. 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首次報批設計總平面方案的項目,按不低于項目總建筑面積15%的比例配建。

3.1.3  2024年1月1日之后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按不低于項目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30%的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

本條是對社會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房地產開發項目(本條文調整為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并對表述不清、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化調整。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二)重點推進地區的新開工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以規劃許可證記載面積為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含住宅小區項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1. 2024年1月1日(含)之后首次報批設計總平面方案的項目,按不低于項目總建筑面積30%的比例配建。

本通知實施前已經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且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100000平方米以內的民用建筑項目

3.2  本通知實施前已經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且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100000平方米以內的民用建筑項目:2020年6月1日之前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不納入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應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本條是對社會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公共建筑(本條文調整為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并對表述不清、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化調整。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2. 新建單體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的且適合采用裝配式的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科研、辦公、綜合樓、機場、車站、影劇院、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博物館、會展中心、養老院、酒店等公共建筑。

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的民用建筑項目

3.3  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以內的民用建筑項目,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應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本條是對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社會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民用建筑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訂,并對表述不清、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化調整。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3. 社會投資單體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

3.4  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項目,按不低于項目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的30%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

本條是對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社會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地產開發項目(本條文調整為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訂,在工業建筑項目放寬了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情況下,為確保清遠市裝配式建筑達到目標要求,參考其他城市做法,適當提高了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社會投資類民用建筑項目的執行要求。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二)重點推進地區的新開工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以規劃許可證記載面積為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含住宅小區項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1. 2024年1月1日(含)之后首次報批設計總平面方案的項目,按不低于項目總建筑面積30%的比例配建。

鋼結構建筑

 4. 鋼結構建筑:本通知實施前未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鋼結構建筑,無論投資類型、建筑規模均應100%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本條是對鋼結構建筑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根據鋼結構建筑天然具備的裝配式結構特點制定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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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積極推進地區條文釋義參考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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