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類型 | 《通知》條文 | 條文釋義 | 《意見》原條文 |
政府投資項目 | 1.1 本通知實施后獲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應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 本條文對本通知實施后獲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政府投資類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提出了更高要求。 | 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1. 政府投資(含ppp)建設單體超過5000平方米的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學校新建的教學樓、圖書館、會展中心、教師公寓等工程。 |
1.2 本通知實施前獲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且在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項目,按建筑類別分兩種方式執行。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教學樓、學生宿舍、教師公寓等標準化程度高的五類建筑,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應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除上述五類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應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 本條是對本通知實施前獲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政府投資類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政府投資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過渡性延用,并對部分表述不清、存在爭議或不適用的條文進行優化調整。 |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1. 政府投資(含ppp)建設單體超過5000平方米的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學校新建的教學樓、圖書館、會展中心、教師公寓等工程。2. 新建單體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的且適合采用裝配式的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科研、辦公、綜合樓、機場、車站、影劇院、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博物館、會展中心、養老院、酒店等公共建筑。 |
本通知實施前已經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工業建筑項目 | 2.1.1 2020年6月1日之前已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不納入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 | 本條是對工業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意見》中政府投資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意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條明確了對2020年6月1日前的項目不納入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 |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 |
2.1.2 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且在本通知實施之前已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建筑,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中的相應要求執行。 | 本條是對工業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對于本通知執行以前已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建筑,可仍按原標準執行。 | - |
2.1.3 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且在本通知實施前未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建筑,可按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任意一種執行。 a. 按不低于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本通知實施前未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建筑計容面積總和)的30%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 b. 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 本條是對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且在本通知實施前未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工業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工業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訂,一是對表述不清、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化調整;二是為了支持工業建筑發展,參考其他城市做法,適當放寬了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本條文所列兩種執行方式符合任意一條即可。 |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4. 社會投資單體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工業建筑(含廠房及配套辦公樓和宿舍)。 |
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工業建筑項目 | 可按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任意一種執行。 a. 按不低于項目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的30%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 b. 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 本條是對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工業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工業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訂,一是對表述不清、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化調整;二是為了支持工業建筑發展,參考其他城市做法,適當放寬了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本條文所列兩種執行方式符合任意一條即可。 |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4. 社會投資單體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工業建筑(含廠房及配套辦公樓和宿舍)。 |
本通知實施前已經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且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項目 | 3.1.1 2020年6月1日之前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不納入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 | 本條是對社會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意見》中政府投資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意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條明確了對2020年6月1日前的項目不納入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 |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 |
3.1.2 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按不低于項目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15%的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 | 本條是對社會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意見》中房地產開發項目(本條文調整為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并對表述不清、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化調整。 |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二)重點推進地區的新開工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以規劃許可證記載面積為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含住宅小區項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1. 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首次報批設計總平面方案的項目,按不低于項目總建筑面積15%的比例配建。 |
3.1.3 2024年1月1日之后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按不低于項目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30%的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 | 本條是對社會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房地產開發項目(本條文調整為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并對表述不清、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化調整。 |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二)重點推進地區的新開工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以規劃許可證記載面積為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含住宅小區項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1. 2024年1月1日(含)之后首次報批設計總平面方案的項目,按不低于項目總建筑面積30%的比例配建。 |
本通知實施前已經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且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100000平方米以內的民用建筑項目 | 3.2 本通知實施前已經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且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100000平方米以內的民用建筑項目:2020年6月1日之前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不納入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獲批規劃報建設計總平面方案的,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應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 本條是對社會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公共建筑(本條文調整為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并對表述不清、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化調整。 |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2. 新建單體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的且適合采用裝配式的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科研、辦公、綜合樓、機場、車站、影劇院、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博物館、會展中心、養老院、酒店等公共建筑。 |
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的民用建筑項目 | 3.3 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以內的民用建筑項目,單體地上計容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應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 本條是對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社會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民用建筑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訂,并對表述不清、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化調整。 |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方案首次報批時間為界定)起,重點推進地區的下列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3. 社會投資單體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 |
3.4 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項目,按不低于項目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的30%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 | 本條是對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社會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是對《清遠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中地產開發項目(本條文調整為民用建筑項目)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訂,在工業建筑項目放寬了執行裝配式建筑要求的情況下,為確保清遠市裝配式建筑達到目標要求,參考其他城市做法,適當提高了本通知實施后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議)的社會投資類民用建筑項目的執行要求。 | 《意見》四、實施范圍和標準(二)重點推進地區的新開工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以規劃許可證記載面積為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含住宅小區項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裝配式建筑:1. 2024年1月1日(含)之后首次報批設計總平面方案的項目,按不低于項目總建筑面積30%的比例配建。 |
鋼結構建筑 | 4. 鋼結構建筑:本通知實施前未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鋼結構建筑,無論投資類型、建筑規模均應100%按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 | 本條是對鋼結構建筑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規定,根據鋼結構建筑天然具備的裝配式結構特點制定本要求。 | - |
注:積極推進地區條文釋義參考上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