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遠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
重新印發實施的政策解讀
經七屆第1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清遠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7日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的通知》(清府〔2018〕24號)(以下簡稱《辦法》),有效期五年,將于2023年4月17日失效。為進一步引導和扶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規范民辦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持續推動和扶持民辦養老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擬將《辦法》重新印發實施,有效期延長三年。現就《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目前,我市現有民辦養老機構19家,共有床位數2375張。大多數民辦養老機構提供養老床位在100張左右,只能滿足基本養老服務需求,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
近年來,國家和省先后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9〕23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1〕2號)等系列政策文件促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為更有效地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我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現重新印發實施《辦法》,保留原來的新增床位補貼和運營補貼。
二、實施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二)《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三)《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有關事項的通知》(清府辦函〔2019〕2號)
(四)《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25號)
(六)《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
三、修改情況和征求意見情況
重新印發的《辦法》將原《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資料,包括按照民政部、工商總局印發的示范文本簽訂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修改為“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資料,包括按照示范文本簽訂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修改理由是:根據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避免造成誤解,故刪除“民政部、工商總局印發的”字眼。
市民政局就《辦法》有效期延長實施三年的相關事項征求了各地各相關部門和公眾的意見,各相關部門和公眾均無提出意見和建議;市民政局已召開評估會議并按程序進行了合法性審核;并已經市民政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四、主要內容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和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1.在本市依法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財政資金舉辦,為老年人群體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務和醫療康復的養老機構,以及由政府投資興建或產權屬于政府并由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2.政府投資興建或產權屬于政府并由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不享受新增床位補貼。
(二)《辦法》的補貼類型
本辦法的補貼類型有:1.新增床位補貼(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擴建養老機構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養老機構因更名、轉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變化)。2.運營補貼(養老機構收住本市戶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入住老人的護理等級進行每月每人補助)。
(三)補貼的申請條件
補貼的申請條件:1.新增床位補貼申請條件(詳見《辦法》第五、六條)。2.運營補貼申請條件(詳見《辦法》第十、十一條)。
(四)補貼的金額及承擔方式
補貼的金額及承擔方式:
1.新增床位補貼:擁有房屋自有產權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8000元,租賃場地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5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所需資金按照清遠市財政資金差異化配套機制實行(市財政按照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陽山縣配套總額的70%進行配套,市財政按照連州市配套總額的40%進行配套,市財政按照英德市配套總額的25%進行配套,市財政按照高新區、清城區、清新區、佛岡縣配套總額的15%進行配套)。
2.運營補貼:養老機構收住本市戶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下列標準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給予運營補貼:(一)收住介護服務對象的,每人每月補貼150元;(二)收住介助服務對象的,每人每月補貼100元;(三)收住自理服務對象的,每人每月補貼50元;運營補貼所需資金,根據養老機構收住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劃分,由當地財政負擔。
(五)審核及撥付程序
審核及撥付程序:
1.申請新增床位補貼的民辦養老機構應于每年3月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各縣(市、區)民政局會同當地財政局,分別組成資助民辦養老機構的評審機構,負責資助項目的評審。
2.申請運營補貼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向入住老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申請上一年度運營補貼。各縣(市、區)民政局收到養老機構申請材料后,會同當地財政局對照本辦法資助范圍、對象及要求等規定對申請資料和機構內的本轄區戶籍服務對象進行審核(詳見《辦法》第十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