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清遠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印發,將于2023年4月1日起實施。現就《辦法》的制定背景、法規依據、基本框架等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清遠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制定依據的《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同時廢止。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277號)關于“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修改或廢止,需要對規范性文件作出相應修改”的規定,結合近年來清遠市實施《清遠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的實際情況,制定出臺《清遠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二、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號)《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建標規〔2021〕1號)《廣東省綠色建筑創建行動實施方案(2021-2023)》(粵建科〔2021〕166號)《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粵發改資環〔2018〕268號)等規定制定。
三、目標任務
通過實施《辦法》,推動建設高品質綠色建筑、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發展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推動區域建筑能效提升,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建設實施、職責與分工、認定與管理、運行與改造、技術措施、激勵措施、執法與宣傳、附則九章,共計四十八條。
第一章 總則,共六條。主要內容包括《辦法》的制訂目的、制訂依據、適用范圍、指導思想、目標責任、資金保障、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等規定。
第二章 建設實施,共十條。主要是明確綠色建筑的實施范圍和標準、豁免條件,明確綠色建筑工程項目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規范設計、圖審、施工、監理、工程檢測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綠色建筑建設和銷售的行為等,以保障綠色建筑目標的實現。
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共八條。主要是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和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實施綠色建筑工作中的職責和工作要求等。
第四章 認定與管理,共五條。主要明確綠色建筑標識的等級劃分,綠色建筑標識的認定、授予以及維護和管理要求等。
第五章 運行與改造,共五條。主要涉及綠色建筑運行主體責任、運行要求、物業管理責任、能耗數據采集與統計、能耗監測等事項,同時對政府推動實施既有民用建筑綠色化改造提出了相關要求和舉措等。
第六章 技術措施,共九條。主要規定了綠色建筑的應用技術和措施,涉及綠色技術、節約資源、新型建造技術、建筑信息模型技術、新建保障性住房施行全裝修成品住房建設和交付等。
第七章 激勵措施,共二條。主要是明確與綠色建筑發展相關的激勵措施,涉及綠色建筑產業發展的財政支持和建設、購買、運行綠色建筑及實施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綠色化改造的激勵措施等。
第八章 執法與宣傳,共二條。主要是依法對綠色建筑項目進行監管和宣傳推廣。
第九章 附則,共一條。主要對《辦法》施行有效期的規定。
五、《辦法》的使用時間
《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