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清遠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清明掃墓森林防火安全的緊急
通告〉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由于近年來在清明期間,春耕野外用火增多、群眾上墳祭拜活動集中等森林火災隱患呈大幅度增加態勢,是森林火災的高發期。為做好清明節期間的森林防火工作,提高群眾森林防火意識,確保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發生森林火災。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林業廳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規范查處野外違規用火和森林火災案件的指導意見》(粵林〔2015〕139號)等,起草了《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清明掃墓森林防火安全的緊急通告》(清府〔2017〕14號)。但由于2019年3月20日印發了《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確保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清府〔2019〕20號),兩份文件內容均為做好清明節期間森林防滅安全工作。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清遠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清府〔2018〕12號)等相關規定。現印發《關于廢止〈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清明掃墓森林防火安全的緊急通告〉的通知》。
二、依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
三、主要內容
廢止《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清明掃墓森林防火安全的緊急通告》(清府〔2017〕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