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清遠市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鼓勵
創業創新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
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的政策解讀
一、背景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鼓勵創業創新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6〕50號)于2016年7月22日印發,主要收錄了當時我市各有關部門正在執行的政策文件中的部分條款。目前該政策較多扶持條款已不能滿足現實情況所需,其內容也已被2021年12月29日出臺的《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清遠市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21〕34號)涵蓋、替代或更改。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避免出現新舊政策相沖突的現象,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要求,需對《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鼓勵創業創新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6〕50號)進行廢止。
二、依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
三、主要內容
廢止《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鼓勵創業創新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6〕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