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目標
(一)政策背景
為了鼓勵和表彰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非本市戶籍人士,2002年市政府印發《清遠市榮譽市民標準》(清府〔2002〕59號)(以下簡稱原《標準》)。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市情變化,原《標準》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急需出臺新的辦法,進一步規范我市榮譽市民評選工作。
(二)目標及任務
進一步明確榮譽市民的授予范圍、授予條件,規范辦理程序,對榮譽市民在本市享受禮遇、加強與榮譽市民聯系、榮譽市民證書、獎章簽署印制、榮譽市民稱號的撤銷和終止等方面內容進行規范和細化,推動我市榮譽市民評選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二、制定依據
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15修正)》《廣東省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施細則(試行)》(粵人社發〔2013〕169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管理全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通知》(粵廳字〔2019〕134號)、《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修訂案)》(2018年8月31日清遠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11條,主要內容有:明確授予范圍(第二條)、授予條件(第四條)、推薦和受理主體(第五條、第六條)、授予程序(第六條)、榮譽市民享受禮遇(第八條),以及對加強與榮譽市民聯系(第九條)、榮譽市民證書簽署及榮譽獎章印制(第七條)、榮譽市民稱號的撤銷和終止(第十條)、施行時間(第十一條)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