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已經七屆第7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發布,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提出:“省人民政府決定將部分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以其自身名義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并要求:“根據本公告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名單以及相應的職權調整事項目錄,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二、起草過程
為落實省政府公告要求,貫徹全省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工作推進會議精神,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中共廣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實際需要、小口進入、宜放則放”的工作原則,市司法局代為草擬了《公告》(稿),在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先后三次征求縣級政府、市直相關部門的意見,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最終形成《公告》。
三、主要內容
(一)關于全市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名單。我市行政區域內85個鎮街全部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二)調整由鎮街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有關事項
1.關于第一批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的范圍。結合我市粵北山區鎮街執法能力實際,按照“小口進入,分批下放”工作原則,我市擬分三批次調整實施鎮街執法事項。第一批重點調整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鎮區和鄉村治理、農業技術推廣使用等方面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易于鎮街承接的行政處罰權299項。
2.關于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要求,我市鎮街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3.相關縣級行政機關與鎮街行政執法權的劃分。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4.各鎮街應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使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網絡監督平臺執法。
5.關于建設和推廣應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的情況說明。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網絡監督平臺的推廣應用,可實現省、市、縣(市、區)、鎮(街)四級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程序網上流轉、執法信息自動采集、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和執法情況網上查詢,有效整合各類業務系統和資源,確保各級各類執法數據縱向和橫向互聯互通,是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