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是以《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9〕105號)為依據,制定清遠市貫徹落實意見統一實施。有關制定情況和政策要點如下:
一、修訂背景與依據
省政府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12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印發修訂后的《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9〕105號),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粵府〔2019〕105號文調整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檔次及標準,增加了死亡喪葬補助金等,我市現行的《清遠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清府〔2014〕85號)也應依據粵府〔2019〕105號文修訂內容相應作出政策調整,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現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二、目標任務
完成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建立個人繳費檔次標準調整機制、建立繳費補貼調整機制、實現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等五項工作任務,保障城鄉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主要政策調整內容
(一)完善城鄉居保待遇確定機制。一是在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結構和計算辦法的基礎上,對以下兩類情況設置了加發基礎養老金的規定:第一,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每超過1年每月加發不少于3元基礎養老金;第二,對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參保人,每月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體現對高齡人員的關懷。二是建立喪葬補助費制度,對去世的城鄉居保參保人遺屬,發放喪葬補助費,并確定全省統一的最低標準按不低于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6個月發放。
(三)完善政府代繳政策。結合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要求,我市進一步完善政府為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政策。一是代繳對象范圍從原來僅限于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擴大到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二是確定資金市、縣兩級政府分擔比例;三是明確了享受代繳政策的人員可在政府代繳的基礎上自行按較高水平繳費并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
(四)完善財政資金分擔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補助,除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承擔100%支出責任外,其余縣(市、區)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分擔85%支出責任,余下15%資金由清遠市本級財政、各縣(市、區)財政各負擔7.5%。對年滿65周歲未滿80周歲參保人每人每月加發5元基礎養老金,年滿80周歲以上參保人每人每月加發10元基礎養老金(下簡稱高齡加發),高齡加發資金由清遠市本級財政、各縣(市、區)財政按1:9比例負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按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6個月的標準發放,喪葬補助金由清遠市本級財政、各縣(市、區)財政按1:9比例負擔。
(五)改變征收模式。根據黨中央有關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及國務院有關稅務征管體制改革的規定,以及省政府關于城鄉居民兩險征繳交接方案部署,全省城鄉居保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實施辦法》對此予以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