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清遠市
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辦法》
一、修訂背景及依據
經2005年6月30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市政府印發了《印發清遠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2006〕19號)。鑒于2005年至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該文中的一些內容已經與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相適應。為更科學做好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參照省最新印發的《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結合我市當前實際,修改制定新的《清遠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辦法》。
修訂依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2012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9號公布)、《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宣布失效、修訂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二、目標任務
見義勇為是新時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通過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強化了人們的社會奉獻意識和責任意識?!掇k法》的頒布實施,對于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庭)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為5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總則,包括見義勇為的定義、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的實施主體和原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保障等內容。
第二部分是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包括見義勇為行為的申請和確認程序、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的職責和工作程序等內容。
第三部分是獎勵和保障,包括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方式、撫恤類型和金額標準、相關部門對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人員的獎勵和保障政策等內容。
第四部分是法律責任,主要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依法追究責任的各類情形等內容。
第五部分是附則,包括本辦法負責解釋主體、有效實施期限等內容。
中共清遠市委政法委員會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