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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清遠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時間:2020-05-13 16:47:05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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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清遠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管理辦法》

 

一、背景依據

(一)制定背景

2013年以來,我市持續推動商事制度改革,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并將推進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制度改革作為一項重要舉措。2015年5月,我市制定了《清遠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清府辦〔2015〕2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2016年,結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新出臺的《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我市對《暫行辦法》進行了部分修改,重新印發執行(清府辦〔2016〕74號),有效期三年(到2019年11月30日)。

《暫行辦法》制定實施以來,有效規范了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放寬了我市各類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簡化了登記程序,我市營商環境得到較大改善,促進了各類市場主體較快發展。截至2019年底,我市實有各類市場主體22.81萬戶,其中企業4.78萬戶,與《暫行辦法》制定實施前(2015年4月底)相比,分別增長了51.7%和101.3%。《暫行辦法》在實施過程中,也逐漸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住所(經營場所)條件要求不明確、未實行住所申報制,經常出現“證明難”問題、住改商限制較多等等,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2017年以來,商事制度改革持續深化,從工商注冊環節拓展到開辦企業全流程,從市場準入領域延伸到市場準營領域,從前端寬進推進到后續嚴管,其中企業開辦便利度成為衡量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2018年5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意見》,要求在2018年底前將企業開辦時間壓減至8.5天。廣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明確提出要在2018年底前將企業開辦時間整體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2019年初進一步提出要在2019年底前企業開辦時間整體壓縮至3個工作日內。我市采取扎實有效措施,按照省的部署于2019年8月起將企業開辦時間整體壓縮至3個工作日內,其中商事登記時間壓縮至平均1個工作日內。商事登記是企業開辦的核心環節,在商事登記過程中,辦理條件的設置是否合理,對企業開辦具有重要影響。近年的改革實踐發現,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和程序對商事登記效率影響較大,是企業開辦的難點之一。我省各地為推進企業開辦便利度,先后制定出臺放寬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簡化住所登記的文件,實施住所申報制、允許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允許集群注冊等創新舉措。作為提升企業開辦便利度的配套措施,我市《暫行辦法》需借鑒珠三角等城市先進做法,抓緊推出住所申報制等措施,進一步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和程序,降低企業進入門檻,吸引更多投資者到我市投資創業。

(二)制定依據

1.《物權法》。節選: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節選: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3.《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節選:(三)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可以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4.《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節選:第十七條第四款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但是對證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第三款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增設經營場所、多個主體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第二款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的,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二、目標任務

此次修訂,主要是針對《暫行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借鑒珠三角城市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優化我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一是明確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要求,讓辦法更透明可操作;二是完善登記程序,實行住所申報制,提高企業開辦便利度;三是優化住改商規定,減少限制性規定,釋放住所資源;四是整合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規定,促進電子商務企業健康發展;五是建立完善住所登記配套制度,著重梳解群眾和企業反映強烈的問題。通過完善我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進一步放寬和規范各類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簡化登記程序,激發創業活力,催生更多新的市場主體,拓展清遠發展新動能,打造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為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夯實制度保障。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32條,第一章為總則,明確制定目的、適用范圍等;第二章、第三章明確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要求和程序;第四章、第五章分別明確住改商、電子商務經營者集中辦公區域登記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第六章為監督管理;第七章為附則。

針對《暫行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結合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此次對《暫行辦法》作了較大修改,主要包括:

1.增設了“第二章 住所(經營場所)要求”。該章共5條,主要是明確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要求,便于群眾理解和登記人員操作。此外,將原分散在《暫行辦法》各章關于住所(經營場所)條件要求的條文統一歸集到本章,更科學規范。

2.新設住所“申報承諾制”。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住所(經營場所)要求,但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相關部門、單位也不出具相關證明的,可以實行申報承諾制。“申報承諾制”主要是為了解決證明難問題,允許申請人進行申報承諾,并由商事主體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按照本辦法,我市實行的是以正常提交住所證明材料為主、以申報承諾制為輔的制度,符合我市實際。本辦法對“申報承諾制”申報信息作了明確,并參考其他地市對不適用情形作了規定。

3.對“住改商特別規定”一章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允許電子商務經營者使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二是刪除《暫行辦法》對住改商的相關限制規定,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不得使用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情形外,允許商事主體將住宅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由市場和房屋產權人及商事主體決定。三是進一步放寬居(村)民自建住宅的限制。根據我市城市和農村的實際情況,商事主體將居(村)民自建的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對住宅小區和商住樓的住宅改為商業用房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4.增設“電子商務經營者集中辦公區域登記特別規定”一章。《清遠市電子商務企業集中辦公區域登記與集群注冊登記暫行辦法》(清府辦〔2017〕61號,以下簡稱《集群注冊辦法》),對電子商務企業集中辦公區域登記與集群注冊登記作了規定,該辦法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實踐證明,該辦法有效促進了我市電子商務企業健康發展,截至2019年11月底,我市實有電子商務企業2145戶。為了貫徹實施好《電子商務法》,壓減規范性文件數量,此次擬將《集群注冊辦法》與《暫行辦法》合并,將《集群注冊辦法》相關內容整理為本辦法的一章。

5.完善了住所登記配套制度。一是對原商事主體已經不在其登記住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且未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形進行了明確,推動解決此類場地重新投入使用問題。二是完善監管制度。三是建立登記誠信制度。

6.修改完善了《清遠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一是根據國家關于“一張清單”的要求,將原《清遠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及監管清單》名稱修改為《清遠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二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對目錄內容進行了刪、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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