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區不動產統一登記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背景
為規范我市市區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解決不動產登記的歷史遺留問題,由原清遠市國土資源局牽頭草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7年9月28日印發了《清遠市區不動產統一登記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清府辦函〔2017〕192號)(以下簡稱《處理意見》)。為有效處理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清遠市自然資源局在該《處理意見》基礎上于2019年4月2日印發了《清遠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清遠市區不動產統一登記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清自然資規字〔2019〕1號)(以下簡稱《處理辦法》)。
二、依據
《處理意見》內容已被《處理辦法》替代或更改,為避免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辦理過程中出現新舊政策依據相沖突的現象,須廢止《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區不動產統一登記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清府辦函〔2017〕192號)。
三、意義
規范我市市區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有效解決不動產登記的歷史遺留問題,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確保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