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目標
(一)政策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國家有關部委也提出要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網絡建設,推動再生資源回收產業發展成為綠色環保產業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經濟增長點。
現階段,我市再生資源回收工作仍存在回收網點布局欠合理、監管職責不明確、個體行業經營者安全意識不強等問題。尤其是受近幾年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形勢變化、政府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影響,我市2007年出臺的《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實施意見》(清府〔2007〕73 號)已不再適應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新情況新要求。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迫切需要出臺新的管理辦法,以促進行業規范發展、長遠發展。
(二)目標及任務
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方式出臺《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準入備案、經營規范等要求,進一步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同時,進一步明晰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
二、制定依據
主要包括:《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1994第16號)、《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商商貿發187號)、《關于印發〈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2015-2020)〉的通知》(商流通發〔2015〕21號)。
三、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主要包括總則、規劃與網點設置、回收經營管理、監督管理、罰則、附則共6章,34條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暫行辦法》制定的目的、適用對象及范圍等。
第二章規劃與網點設置,明確再生資源回收站點設置有關要求。
第三章回收經營管理,明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準入備案、經營規范等要求,規范回收經營管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有關職能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再生資源管理監管職責。
第五章罰則,明確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事項。
第六章附則,補充特殊名詞定義,明確《暫行辦法》實施時間,廢止《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實施意見》(清府〔2007〕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