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程
規劃條件核實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是城鄉規劃批后監督管理的重要一環,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9年9月23日印發了《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辦法》。該辦法法律依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以及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等材料,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規劃條件核實。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核實手續;不予辦理核實手續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建設工程未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二、目標任務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規范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工作,切實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凡在清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申報規劃條件核實。
(二)規劃條件核實的申報要求
申報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原則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單位。允許多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一同申報規劃條件核實,但不同意單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次進行規劃條件核實。
(三)可以申報規劃條件核實的有關要求
1.建設工程已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全部完成建設,建(構)筑物外墻裝修完畢;
2.配套工程(道路、綠地、管線、相應停車位等)和規劃許可要求先行建設的鄰避性公建配套用房(如垃圾收集站點、公廁、變配電房、污水處理用房等)已完成建設;
3.施工用房、施工圍墻以及規劃要求應當拆除的建(構)筑物已拆除,施工場地清理完畢;
4.建成區與施工區已設置安全隔離設施;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四)規劃條件核實的申報材料
1.建(構)筑物工程類型
(1)《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立案申請表》、《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數據信息承諾表》;
(2)土地使用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及坐標范圍圖(含電子文件);
(3)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含電子文件,地下市政管線工程應當在覆土前進行測繪)。
注: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的最后一批建(構)筑物規劃條件核實時,除需提交申請該建(構)筑物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外,還應當同時提交整個建設項目的總平面測繪圖(1:500)、技術經濟指標表及小區雨、污水管線測繪圖(1:500)。
2.市政工程
(1)《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立案申請表》、《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數據信息承諾表》;
(2)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含電子文件,地下市政管線工程應在覆土前進行測繪)。
(五)關于公共配套設施的規劃條件核實
項目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垃圾收集點(站)、公廁、變配電房、污水處理用房等鄰避性公建配套設施須先于住宅、商業商務建筑等主體功能進行規劃條件核實。項目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其它公共服務設施須在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不含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的50%前申請規劃條件核實。
對于總開發量特別大且分組團開發的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條件核實按組團管控。組團內獨立設置的垃圾收集點(站)、公廁、變配電房、污水處理用房等鄰避性公建配套設施須先于該組團住宅、商業商務建筑等主體功能進行規劃條件核實。組團內獨立設置的其它公共服務設施須在該組團總建筑面積(不含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的50%前申請規劃條件核實。
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審查階段有專門提出公建配套設施建設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申請規劃條件核實。
(六)現場核實重點檢查位置
1.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與規劃許可內容不符的部分
2. (1)地下室、架空層、首層、頂層、屋面;(2)配電房、水泵房、垃圾房、社區用房、物業管理用房;(3)停車位、出入口。
(七)關于建筑工程施工合理誤差的界定
1.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1)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為3%;
(2)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2%;
(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1.5%;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為0.3%;
累進計算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合理誤差不得超過300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建設單位須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核準的建筑面積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超出規劃條件容積率的需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2.建筑高度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20米以內(含20米)部分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間部分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為0.1%;
累進計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誤差不得超過0.5米。各層層高的合理誤差不得超過規劃層高的1%。
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高度,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當造成該建筑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范或使周邊建筑不能達到日照標準的,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八)關于市政工程施工合理誤差的界定
市政工程由于施工誤差或實際條件限制造成位置偏移,如總體走向基本一致,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偏移后對周邊環境及利害關系人無利益影響的,可視為不影響規劃實施。
增加的市政工程長度部分,建設單位須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核準的長度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九)與規劃許可內容不一致但可視為不影響規劃實施的情況
建筑單體局部有合理調整且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不影響規劃實施:
1. 建筑內部增加或減少非承重隔墻;
2. 建筑內部房間尺寸變化;
3. 樓梯間、電梯間等因設備設置要求空間加大或減少;
4. 經消防部門同意的建筑內部增設或減設樓梯、消防疏散通道、電梯、自動扶梯等;
5. 建筑內部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及架空平臺等在不減少面積、不改變位置前提下的平面形狀調整;
6. 不影響建筑整體立面效果的前提下,建筑門窗移位、增減,建筑外輪廓尺寸局部調整,陽臺造型局部調整;
7. 其他與規劃無影響的合理調整。
(十)核實結果公布
核實結果應當于項目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在規劃部門官方網站公布,公眾有權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