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遠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時間
2009年09月我市連山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第一批試點單位;2010年10月佛岡為第二批試點單位;2011年07月清城區、清新區、陽山縣、連南縣為第三批試點單位;2012年07月連州、英德為第四批試點單位。清遠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從2011年10月開始實施,2014年08月清遠市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合并實施稱之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以上具有廣東省清遠市戶籍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或不符合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
三、繳費標準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目前設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繳費檔次 。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
四、政府補貼
(一)參保繳費補貼:對于選擇120元/年至360元/年繳費標準的,政府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于選擇480元/年及以上的繳費檔次,政府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二)基礎養老金補貼:由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共同出資建立的基礎養老金。
(三)對重度殘疾人(1至3級)、五保戶、軍烈屬等特殊人群給予繳費補助。由當地政府為其他代繳或補貼每人每年最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
(四)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以上的,給予基礎養老金的補貼。參保人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滿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
(五)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死亡后給予喪葬費補貼,喪葬費最低標準不低于800元。
五、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包含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利息等。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進行計息。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六、養老金領取的年齡
男女均年滿60周歲,并且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 。
七、養老金領取的條件
(一)各縣(市、區)在實施原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的,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其本人可以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二)各縣(市、區)在實施原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參保人45周歲以上的,應逐年繳費至60周歲,然后按月領取全額養老金。如參保人逐年繳費期間出現中斷繳費的須進行補繳,補繳后才能申領全額養老金。
(三)各縣(市、區)在實施原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參保人在45歲以下的,應按年繳費,其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方可按月領取全額養老金。
(四)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少于15年的,可繼續逐年繳費,并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費后,按月享受全額養老金,但一次性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補貼。
(五)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繼續逐年繳費或補繳至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八、養老金構成
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除了原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而又不繳費的城鄉居民每月只領取基礎養老金外,其他符合條件的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九、養老金標準及計發辦法
現時基礎養老金的標準為每月120元(2017年度)。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相同。
十、養老保險關系的保留和遷移
(一)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以后補繳的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二)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可將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有關待遇。已經按月領取養老待遇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在原地領取養老待遇。
(三)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后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十一、養老保險關系的終止
(一)參保人出國(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二)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三)同時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一般情況下應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十二、與有關制度之間的銜接
(一)與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退伍軍人回鄉時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在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軍齡視同參保年限;參加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保費計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參保人已經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參保人在不同時段參加兩種養老保險時,在申請待遇時要辦理兩種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并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