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清遠市區全面禁止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防治大氣環境污染,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清遠市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清遠市區以下區域劃定為煙花爆竹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
(一)中心城區:禾叉坑路(規劃)—筆架山邊界—環城北路(規劃)—春園一路(規劃)以南;黃金布路(規劃)—松蘇嶺路(規劃)—白廟大橋(規劃)—站前路—環城東路(規劃)—燕河北路(規劃)—鳳翔南路(規劃)—銀盞大道(規劃)以西;油草田路(規劃)—銀石路(規劃)-銀龍一街(規劃)—雄興南路(規劃)—長隆大道(規劃)以北;環城西路(規劃)—燕河北路(規劃)—人民四路延長段(規劃)—清三公路—環城西路(規劃)—沿江西路(規劃)—金崗路(規劃)—清四公路—青龍洲路(規劃)—環城西路(規劃)—鹿仔崗路(規劃)—城西大道以東;以上道路形成的閉合區域。
(二)石角片區:環鎮路(規劃)以東;清三公路以南;樂排河大道(規劃)以西;環鎮路(規劃)以北;以上道路形成的閉合區域。
(三)源潭片區:城東快線(規劃)以南;清佛公路以北;陶瓷大道(規劃)—源坳路(規劃)—和田路(規劃)以西;以上道路形成的閉合區域。
二、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三、自通告公布實施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燃區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公安部門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不再予以審批任何形式和規模的煙花燃放活動。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環保、氣象、教育、民政、交通運輸、供銷等部門按照相關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防治大氣污染的相關工作。
六、清城區人民政府、清新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并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七、在禁燃區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鼓勵公民舉報非法生產、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職能部門依法保護舉報人的權益。舉報電話12345。
九、本通告自2019年1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禁燃區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