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申請變更舊城局部
地塊的規劃條件等18個項目的批復
市城鄉規劃局:
報來《關于要求審批<申請變更舊城局部地塊的規劃條件>等18個項目的請示》(清規〔2016〕94號)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清規委〔2016〕7號文對上述18個項目的審議意見,具體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變更舊城局部地塊的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遠楊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一)在公共配套設施總用地面積(12500平方米)及總建筑面積(6720平方米)不變的前提下,原則同意加油站、停車場與幼兒園相互平衡指標。其中:
1.幼兒園用地面積5930平方米,容積率0.83,計容建筑面積4920平方米,按18班控制;
2.加油站的用地面積為4300平方米,容積率0.42,計容建筑面積1800平方米;
3.停車場的用地面積為2270平方米,容積率與建筑密度為0。要求停車位數量須不小于原出讓條件規定數量,允許建設地下室,但不得抬高地面建設半地下室。
(二)余下64730平方米建設用地(用地性質為居住用地、商住用地)的容積率按照《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城市劃區內容積率偏高項目降低容積率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函〔2014〕27號)降低至3.5,具體在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建階段實施降容。根據已批準的《清遠市舊城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因黃坑河改道,同意取消項目用地范圍內原規劃水系及兩側防護綠地。
(三)原則同意市三中北側13米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道路在紅線寬度不變的前提下按現狀道路線形進行優化調整;同意項目建筑限高由80米調整為100米。
二、原則同意時代花城項目調整規劃條件的有關問題(申報單位:清遠市喜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一)考慮市規委會已審議通過項目總平面方案,后續單體建設也符合已批總平面,且根據市政府關于房地產去庫存的文件精神,同意項目的兼容性質與比例調整為:可兼容商業、商務用地,其中商業部分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比例≤6%,商務部分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比例≤25%。
(二)原則同意對12#、13#樓予以先行驗收,申報單位須執調整后規劃條件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價值評估與補繳地價等手續。土地手續未完善前,本項目其他樓宇不予驗收。
三、原則同意核發龍塘鎮局部地塊規劃條件(申報單位:市榮盛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市成信鞋材有限公司):
(一)總用地面積73568.47平方米,其中道路用地1998.46平方米,建設用地71570.01平方米,用地性質為二類居住用地兼容商業用地,商業部分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比例≤20%,1.0<容積率≤2.0(71570平方米<計容建筑面積≤143140平方米),建筑密度≤30%,綠地率≥35%。
(二)項目地塊需配套以下公共服務設施,并建議文教體設施適當集中安排:6班幼兒園1所,用地面積≥1500平方米,建筑面積≥1800平方米;社區衛生站1處,建筑面積≥350平方米;文化室1處,建筑面積≥200平方米;居民健身場所,用地面積≥800平方米,建筑面積≥200平方米;物管辦公室1處,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社區居委會及警務室1處,建筑面積≥20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1處,建筑面積≥100平方米;公廁1處,建筑面積≥80平方米。
(三)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建筑間距、消防、日照、停車位等須滿足《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機動車出入口宜設置在用地東、南側。
(四)為處理好與相鄰用地的空間關系,市城鄉規劃局在規劃條件中要進一步明確小區路設置、邊角地作為公共開放空間等要求。
(五)申報單位須執調整后規劃條件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價值評估與補繳地價等手續后,方可進行下一步報建。
四、原則同意核發高新區管委會4號小區局部地塊規劃條件(申報單位:郭衛寬、郭智):
總用地面積6109平方米,須按《清遠市科技園(百嘉)控制性詳細規劃》無償預留市政道路用地592.83平方米、高壓走廊防護綠地1545.48平方米,剩余建設用地3970.69平方米,用地性質為零售商業用地(B11),容積率≤2.3(計容建筑面積≤9132.6平方米),建筑密度≤30%,綠地率≥30%,建筑限高24米。
五、原則同意核發源潭鎮金沙工業小區局部地塊用地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人民政府):
(一)出讓用地43197.80平方米(64.8畝),用地性質為二類工業用地,0.8≤容積率≤1.5,30%≤建筑密度≤50%,30%≤建筑系數≤60%,綠地率≤20%,建筑限高≤24米。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距離、建筑間距、消防等須滿足相關規范和技術規定要求。
(二)返還農民實業用地4800平方米(7.2畝),用地性質為商業用地兼容二類居住用地,居住部分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40%,1.0<容積率≤2.5(4800平方米<計容建筑面積≤12000平方米),建筑密度≤35%,綠地率≥30%。考慮該地塊較小,原則允許非居住部分配置的機械停車位計入有效停車位,但機械停車位數量不得超過非居住部分配置的總有效停車位的60%。
六、原則同意核發源潭鎮峽山工業小區局部地塊用地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人民政府):
總用地面積6903.3平方米,用地性質為商業用地(作為工業園區的生活配套區),1.0<容積率≤2.5,建筑密度≤40%,綠地率≥25%,建筑限高24米。考慮該地塊較小,原則允許非居住部分配置的機械停車位計入有效停車位,但機械停車位數量不得超過非居住部分配置的總有效停車位的60%。
七、原則同意核發源潭鎮大連村委局部地塊用地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人民政府):
(一)用地面積2000.30平方米,用地性質為一類工業用地(M1),0.8≤容積率≤1.2,30%≤建筑密度≤62%,綠地率≤20%,建筑限高≤24米。
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距離、建筑間距、消防等須滿足相關技術規定要求。
(二)規劃條件中明確:土地出讓時須在出讓合同中注明因城市建設需要時,出讓人可收回土地使用權。
八、原則同意核發銀盞林場銀中村嘉福工業城局部地塊用地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遠市青山不銹鋼有限公司):
(一)用地面積262396.69平方米,用地性質為二類工業用地(M2),0.7≤容積率≤1.2,30%≤建筑密度≤50%,綠地率≤20%,建筑限高30米。
(二)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距離、建筑間距、消防等須滿足相關規范和技術規定要求。
九、原則同意核發雄興工業園26個地塊規劃條件(申報單位: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一)已批出總平面或建成的地塊,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項目實際情況及《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等技術規范,原則確定其規劃指標如下:用地性質為一類工業用地,容積率下限須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關于不同行業類型的容積率控制指標下限要求,上限≤2.5;建筑密度下限須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明確的不低于30%的要求,上限≤60%;綠地率≤20%。由市城鄉規劃局按此意見進一步具體研究確定各地塊規劃條件及建設要求。
(二)未核發規劃條件且未批總平面的地塊,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印發清遠經濟開發區項目準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為鼓勵節約用地,原則確定其規劃指標如下:用地性質為一類工業用地,1.0≤容積率≤2.5,40%≤建筑密度≤60%,綠地率≤20%。由市城鄉規劃局按此意見進一步具體研究確定各地塊規劃條件及建設要求。
(三)各地塊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距離、建筑間距、消防等須滿足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四)各地塊規劃條件應扣除城市道路,按凈建設用地核發。
十、原則同意變更清遠市清新城區11號區局部用地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新區土地儲備中心):
(一)總用地面積2736.38平方米,用地性質為二類居住用地兼容商業用地,商業部分計容建筑面積比例≤10%,1<容積率≤3.6(2736.38平方米<計容總建筑面積≤9850.97平方米),建筑密度≤35%,綠地率≥25%,建筑限高55米。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建筑間距、消防、停車位等須滿足相關技術規定要求。
(二)要求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如下:物業管理用房一處,建筑面積≥50平方米(且須滿足《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配電房一處,建筑面積≥10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一處,用地面積≥150平方米,建筑面積≥80平方米。
十一、原則同意清新城區1號區移民拆遷安置用地修建性詳細規劃(申報單位:清遠市清新區土地儲備中心):
(一)原則同意清新城區1號區移民拆遷安置用地修建性詳細規劃,并同意按此方案核發規劃條件給各安置戶。安置戶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建設時須處理好與周邊地塊的關系,建筑外立面風格盡量協調統一,建筑層數不超過七層,建筑限高30米。
(二)建筑方案須滿足相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等技術規范要求,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米時必須設置電梯。
十二、原則同意核發清新區31號區三個地塊用地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新區土地儲備中心):
(一)地塊一2077.06平方米、地塊二4848.19平方米,用地性質為二類居住用地兼容商業用地,商業部分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面積比例≤20%,1<容積率≤3.5,建筑密度≤61%,綠地率≥30%,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建筑間距、消防、日照、停車位等須滿足相關技術規定要求。
(二)地塊三3341.5平方米,用地性質為交通樞紐用地,容積率≤0.5,建筑密度≤25%,綠地率≥40%,建筑限高18米。
十三、原則同意核發清新區太和鎮周田村委會留成用地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新區土地儲備中心):
(一)總用地面積3044.69平方米,用地性質為二類居住用地兼容商業用地,1<容積率≤2.5(即計容總建筑面積≤7611.73平方米),商業部分計容建筑面積比例≤12%(即兼容商業計容建筑面積≤913平方米),建筑密度≤30%,綠地率≥20%,建筑限高32米。
(二)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建筑間距、消防、日照、停車位等須滿足相關技術規定要求。
十四、原則同意核發清新區兩所新擴建學校及城西社區服務中心用地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新區土地儲備中心):
(一)區第三幼兒園:總用地面積7252.36平方米,用地性質為二類服務設施用地(R22),容積率≤1.2,建筑密度≤30%,綠地率≥30%,建筑限高18米。
(二)回瀾初級中學:總用地面積20892.91平方米,用地性質為中小學用地(A33),容積率≤1.2,建筑密度≤25%,綠地率≥40%,建筑限高24米。
(三)城西社區服務中心:總用地面積666.67平方米,用地性質為行政辦公用地(A1),容積率≤1.0,建筑密度≤32%,綠地率≥20%,建筑限高16米。
(四)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建筑間距、消防、日照、停車位等須滿足《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相關技術規定要求。
十五、原則同意核發清新區太平鎮劉建文用地規劃條件(申報單位:劉建文):
(一)總用地面積310.5平方米,其中規劃建設用地面積285.33平方米,用地性質為二類居住用地,建筑層數不大于6層,建筑退縮北側用地紅線須不小于1.5米,建筑方案須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及相關技術規定要求。
(二)考慮清四公路太平鎮區路段按規劃實施兩側各20米寬的防護綠地難度較大,原則同意取消建成區長約2千米的道路防護綠地,并在該路段遠期道路改擴建時重點考慮綠化隔離帶的設置。
十六、原則同意核發清新區三坑鎮北坑排澇潭口段3塊用地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遠市清新區土地儲備中心):
(一)地塊一10853.18平方米、地塊二2152平方米、地塊三2271.65平方米,用地性質均為商業用地(B1),容積率≤1.5,綠地率≥35%,建筑密度≤28%,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
(二)地塊三須按照《清遠市清新區三坑鎮清四公路以北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預留325平方米的小區道路用地,并由土地受讓方按控規建設后無償向公眾開放。
(三)建筑退縮、建筑間距、消防、日照、停車位等須滿足《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相關技術規定要求。
十七、原則同意核發清遠市清新區禾云5塊留成地規劃條件(申報單位:禾云鎮人民政府):
(一)5#地塊因面積有誤,暫不批準核發規劃條件,須重新報市規委會審議通過后,再報市政府審批。
(二)剩余5個地塊開放強度指標為:
地塊編號 |
規劃用地面積(m2) |
用地性質 |
容積率 |
住宅兼容商業比例(%) |
建筑密度(%) |
綠地率(%) |
建筑高度(m) |
1# |
12620.95 |
R2(B1) |
1.9 |
25 |
40 |
30 |
≤30 |
2# |
6949.88 |
R2(B1) |
2.3 |
25 |
50 |
25 |
12M<建筑高度≤35M |
3# |
2755.02 |
R2(B1) |
2.7 |
25 |
65 |
20 |
|
4# |
7502.03 |
R2(B1) |
2.6 |
30 |
48 |
23 |
|
6# |
17475.67 |
R2(B1) |
2.1 |
25 |
40 |
28 |
≤35 |
合計 |
47303.55 |
|
- |
|
- |
|
|
(三)地塊一需配套物業管理用房≥50㎡,垃圾收集點及公共配電房≥50㎡。其他建筑退縮、建筑間距、消防、日照、停車位等須按《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相關技術規定執行。
(四)地塊六需配套兩委辦公室≥80㎡,物業管理用房≥50㎡,垃圾收集點及公共配電房≥50㎡。其他建筑退縮、建筑間距、消防、日照、停車位等須按《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相關技術規定執行。
(五)地塊二、三、四的建筑退縮、建筑間距、消防、日照等須按《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相關技術規定執行。
十八、原則同意核發清新區禾云鎮新城開發區禾興大道南用地規劃條件(申報單位:張玉堂):
(一)用地面積1760?㎡,用地性質為二類居住用地,1.0<容積率≤1.05,建筑密度≤32%,綠地率≥30%?,建筑高度≤24米。
要求本地塊與北側5880.16㎡地塊共同開發,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建筑間距、停車位須按《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技術規定執行,同時滿足消防、日照要求。考慮5880.16?㎡地塊無公共配套設施,要求共同開發時須在建筑裙樓配置不小于80㎡兩委辦公用房一處、垃圾收集點一處。
請你局嚴格按照清規委〔2016〕7號文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上述項目的規劃審批及批后管理工作。
此復。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