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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城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6-08-25 08:44:09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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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

城市管理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清遠市城市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六屆第9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清遠市城市管理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設環境優美、秩序優良、文明和諧的生態宜居城市,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城市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為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依法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公用設施、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其他事項等實施的管理。

第三條??城市管理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管理體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依法處置、科學疏導,教育宣傳、社會參與”的原則,細化標準、整合資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實現城市管理由單一變為綜合、粗放變為精細,加快構建權責明確、協調統一、科學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由市長任主任,相關副市長任副主任,其中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清遠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清城區政府、清新區政府,廣州(清遠)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以及一定數量的公眾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代表和市民代表等)為成員。

建立委員會成員單位聯絡員制度,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兩區相應成立城市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其職責是承擔市城管委的日常工作,負責處理市城管委的日常事務,具體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的監督考核工作,提出獎懲方案,報城管委批準后實施;

(二)組織、引導和協調公眾參與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三)召集城市管理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收集城市管理委員會會議議題,組織召開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會議。?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建立健全市、區、街道三級財力支撐體系和投入增長機制,將城市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城市規模擴大、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使城市管理工作與城市建設、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市城管委相關成員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組織部門負責把城市管理工作實績列入各級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政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二)市宣傳部門負責指導城市管理宣傳引導、氛圍營造及輿論監督工作。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考核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監管工作;負責城市綜合行政執法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重大案件的查處。

(四)市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

(五)市教育部門負責對學生的宣傳教育,引導樹立城市意識、衛生意識和文明意識,養成良好生活習慣。

(六)市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負責依法查處破壞、盜竊市政公用設施等行為;負責市區養犬管理;負責市區煙花爆竹的規范管理;負責做好城市管理執法糾紛的出警和治安處罰,及時查處阻礙城管執法的違法行為;負責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

(七)市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婚嫁和喪葬祭奠秩序的監督管理。

(八)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停車場、市政設施等專項規劃;負責城市供水(消防)、供電、排水、燃氣、消防、電信、通訊(各類弱電管線)、有線電視等依附或穿越城市空間的各種管、線、桿等設施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負責對竣工新建項目進行規劃條件核實;負責對疑似違法建設的規劃許可情況進行核實;負責對全市建設規劃違法疑似圖斑進行核查及核查結果的報送等工作。

(九)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道路水路運輸發展規劃;負責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指導道路水路運輸服務行業管理。

(十)市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城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加強醫療廢物的監管,嚴格落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做好醫療衛生單位的垃圾、污水、污物的無害化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和落實市區病媒生物防治、除害消殺和“五小行業”衛生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管理規范和標準。

(十一)市環保部門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排氣等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加強源頭控制和污染物排放監管,依法查處城市噪聲污染、飲食業的污水排放和油煙污染事件;做好居民小區周邊建筑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及餐飲等單位產生的噪聲控制和管理;依法對市區范圍內修車、車輛美容、洗車檔污染環境行為進行整治。

(十二)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協助城管部門對除市土地儲備部門收儲外的已征用,且尚未到住建部門辦理施工報建的土地的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十三)市土地儲備部門負責協助城管部門對已收儲的土地的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十四)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組織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劃制度;組織查處跨區域或者重大違法行為,負責組織查處跨區域或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案件。

(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查處取締違法違規經營等行為。

(十六)市旅游局負責協助、配合城市管理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城市管理工作,重點配合做好各旅游景點的環境衛生和市容管理工作。

(十七)市水務局負責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水務工程基礎設施的行業管理以及河道采砂管理,組織指導河道、湖泊、堤防整治和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

(十八)市財政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資金的統籌安排及使用監管。

第八條??兩區政府是市區城市管理的主體,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對轄區城市管理事務負全責。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城市管理決策部署,制定本轄區城市管理工作計劃,落實城市管理任務目標,組織協調轄區內城市管理活動;對轄區街道及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考核、獎懲;負責街道邊界盲區城市管理工作的界定和協調。組織區相關執法部門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筑,開展規劃批后監管管理;查處破壞市政設施行為;查處職責范圍內的噪聲污染、大氣污染和廢棄物排放等污染環境行為;維護旅游市場秩序;規范農貿市場,整治馬路市場、戶外經營、占道經營、露天燒烤等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區城市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市、區兩級政府有關城市管理工作部署在轄區內的貫徹落實;負責轄區內市容環境、小區物業的日常管理,對涉及環境衛生、街巷秩序及亂貼亂畫、亂搭亂建、亂擺攤點等影響市容市貌的各種違章現象進行整治;組織指導社區居委會和小區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負責對老舊小區進行整治改造;開展法律、法規和城市管理規范等方面的宣傳教育。

第十條??社區居委會(村委會)配合相關部門對社區、村居內市容環境的監督檢查,主動做好宣傳發動,引導市民群眾自覺參與市容環境整治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和街道辦事處抓好居民區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街巷及樓道內衛生管理;組織居民參與社區物業管理、進行文明宣傳、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等公益活動。

第十一條??供水、排水、供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專營設施權屬單位負責相關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第三章??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二條??建(構)筑物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對影響市容景觀的殘墻斷壁、危險房屋、建(構)筑物等,產權人、管理人或者經營使用人,應當及時進行修整或者拆除。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亂搭亂建。

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需要進行外部裝修或者改建臨街門窗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總體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禁止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商鋪門前、人行道、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禁止擅自堆放物料。確需臨時堆放物料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臨街門店應當保持整潔,物品擺放整齊;門店標牌(牌匾)的設置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一戶一匾牌、用字規范、無缺字漏字、無污損。

城市道路兩側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或者外墻擺賣商品,禁止占用店外公共場地或城市道路從事加工、修理、洗車等行為,禁止搭設雨(陽)棚等。

在臨街安裝空調器的,應當將空調器設置在不影響市容的位置上,且不得占用人行道。

第十六條??禁止擅自在建(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或者刻畫。

在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的,應當依法經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設置,期限屆滿后及時撤除。用于發布廣告的,公益廣告所占比例和建筑圍擋公益廣告所占符合市有關規定。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城市容貌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散布廣告傳單和利用人力舉牌、人力車和機動車運載廣告牌的方式進行宣傳不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路名牌禁止設置商業廣告。

????第十七條??施工現場應當做到文明施工,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擋和公益廣告,封閉施工,及時灑水降塵,對裸露土地采取綠化、苫蓋等措施。

????施工場地外圍禁止堆放建筑材料,工地出入口路面應當硬化,并保持場地內及周邊清潔。

????施工中沖洗的泥漿禁止直排下水道,禁止外泄污染路面。

????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車輛沖洗設施,施工車輛駛出工地前必須沖洗干凈車身、底盤、輪胎,禁止施工車輛帶泥上路和沿途拋撒、泄漏。

????第十八條??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因素,做好收集和運輸工作:

????(一)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置設施;

(二)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不得擅自將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轉移至本市處理。

????第十九條??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方便群眾的原則建設農貿市場,配套建設停車、排水、公廁、垃圾收運、消防等設施,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居民小區(集資樓、單體樓)公共服務設施按照標準和相關規劃建設,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禁止私搭亂蓋、亂圈亂占,禁止亂拉亂接各種線路,禁止堵塞通道。

????禁止樓道內亂堆亂放、亂貼亂畫。

????禁止毀綠種菜、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規定采取防疫等措施。

寵物外出到公共場所的,必須由寵物管理人(權屬人)牽放,寵物管理人(權屬人)不得隨意放任寵物外出,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泄糞便的,寵物管理人(權屬人)應及時自行清理至垃圾桶。

????第二十一條??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實行重點控制和分區管理,劃定禁設區、控制區和展示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保護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與區域建設和城市建設相協調。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不得損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壞所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不得影響所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紀念性建筑、重要近現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志性建筑,或者在上述建筑的控制地帶內的;

????(二)利用城市橋梁和立交橋的;

????(三)利用行道樹、綠化帶的;

????(四)繞城公路圍合范圍內利用高立柱方式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六)法律、法規、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二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公交車輛、公交站場、候車亭等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許可,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產品展銷、節日慶典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前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二十四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設置技術規范、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保證設施安全和牢固。涉及公共安全的大中型戶外廣告設施設(50平方米以上)置滿二年的,設置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標牌和標識應當符合街景容貌和規劃要求,并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則設置。寫字樓樓體外側和高層樓宇樓頂不得擅自設置門頭店招、標識標志。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招牌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件;

????(三)未取招投標、拍賣等方式利用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商業性廣告;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測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義務;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門頭店招、標識標志;

????(六)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小廣告傳單。

第二節??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街道、車站、廣場、公廁、公園綠地、文化體育場所、河道、地下通道、過街天橋等城市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八條??臨街建筑工地、企事業單位、店鋪、居民住戶應當按照“門前三包”管理規定做好環境衛生、綠化管護和秩序維護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

????(三)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

????(四)在露天場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物品;

????(五)其他損害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六)空調器的冷卻水直接凌空排放或者排放至路面,不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

第三十條??新建公廁全部達到二類以上標準,現有公廁所有條件必須改造成二類以上標準,確實無法改造的,應加強管護,確保內部設施齊全,實行專人管理,保持清潔衛生無異味,市區內無旱廁。

現有大中型商店(場)、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政府機關單位、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對外開放使用的公共廁所。

????第三十一條??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清,垃圾分類收集處理,逐步實行垃圾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

居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禁止隨意傾倒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

????第三十二條??對工業垃圾、醫療垃圾、電子垃圾等各類危險、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實行定點收集,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隨意丟棄。

????第三十三條??城市開發建設、城中村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十五條??加強市區河道水域及沿河衛生管理,禁止下列影響河道衛生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沿河區域開展餐飲、食品加工等污染水體的經營活動;

????(二)擅自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三)在沿岸種植蔬菜、飼養家畜家禽;

????(四)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

????(五)向沿河綠化帶、河道丟棄廢棄物或者傾倒垃圾;

????(六)擅自排放污水或者設置、擴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除“四害”工作,明確專人管理消殺,防止蛆蠅孳生。

????第三十七條??養犬應當遵守本市養犬管理辦法,禁止散養。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流浪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都可以捕捉送至公安部門指定的流浪犬收容場所,也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三節??建筑垃圾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區建筑垃圾實行“誰排放誰清運”的原則。

????建設單位需要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到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手續。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納建筑垃圾的,受納單位應當到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第三十九條??運輸單位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一)提交書面申請,且申請人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單位;

????(二)有健全的保障市容環境衛生、防止環境污染制度,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制度,且這些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三)其運輸本市城市中心區域的建筑垃圾的車輛須具備密閉式加蓋裝置或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車身必須噴涂為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確定的顏色且噴有所屬單位名稱及監督電話;須具備密閉式加蓋裝置或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須安裝GPS系統及攝像監控設備,將運輸車輛納入數字化城管信息系統,通過數字平臺來監管運輸車輛的運行情況;具體標準參照廣州市地方技術規范DBJ440100/T(130-2012)《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志與監控終端、車廂規格與密閉》執行。

????(四)其密閉運輸車輛須具有相應的合法的車輛行駛證;原為非密閉運輸車輛改裝為密閉運輸車輛的,還應當提交改裝后的車輛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密閉運輸車輛的車輛營運證(原為非密閉運輸車輛改裝為密閉運輸車輛的,還應當提交變更事項已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的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承運建筑垃圾運輸業務,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運輸車輛,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速度,全密閉運往指定的處置場地。

本市市區范圍內運輸建筑使用的河砂、砂卵石、商品混凝土等易散落、飛揚、泄漏的建筑材料的,應封蓋嚴密,并應由本市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來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禁止下列建筑垃圾處置行為:

????(一)未經許可處置建筑垃圾;

????(二)未經申報登記回填建筑垃圾或者回填、處置量與申報不符;

????(三)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棄置場地;

????(四)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運輸建筑垃;

????(五)未隨車攜帶核準證件運輸建筑垃圾。

第四章??園林綠化管理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損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因緊急搶修供水、排水、供電、燃氣、通訊等公用設施挖掘道路或修補圍墻而損毀綠地綠化苗木的單位或個人,在完成施工后限期要求恢復綠地原狀。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

????(三)放養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踐踏草坪;

????(五)砍伐樹木、破壞古樹名木;

????(六)焚燒枯枝、垃圾等物品;

????(七)占用綠地進行經營;

????(八)違章搭建建(構)筑物;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實行城市“綠線”管制,對城市綠線內的用地進行嚴格管理;

????(二)園林綠地的養護管理嚴格按照養護規范進行,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美觀、設施完好,病死枯枝及時修剪、砍伐,綠化帶內的垃圾內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及時清理;

????(三)道路兩側的綠地、綠化隔離帶按規劃進行建設,布局合理,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綠地率符合國家標準;

????(四)城市園林綠化的設計建設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標準規范,注重景觀、生態、游憩、防災等功能,兼顧城市區域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五)新栽行道樹按照統一規劃的規格、品種、樹穴栽種,不影響交通信號燈和指示牌等設施的使用,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

(六)古樹名木保護完好;

(七)在拓展城市綠量的基礎上,進一步均衡綠地分布,通過拆遷建綠、拆違還綠、破硬增綠、增設花架花缽等形式,加強城市中心區、老城區等綠化薄弱地區的園林綠化改造提升;

????(八)拓展綠化空間,對城市邊角地、棄置地全部實行綠化,結合市政基礎設施積極開展墻體、屋面、陽臺、橋體、公交站點、停車場等立體空間綠化;

????(九)環衛清潔不得將清掃的樹葉、枯枝、垃圾、渣土倒入綠化隔離帶。

第五章??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四十四條??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供水、排水、供電、燃氣、通訊等設施,城市橋涵及其設施,道路照明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

????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應當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按規定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養護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四十六條??承擔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養護、維修技術規范,定期對其負責的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其完好和正常運轉。

????第四十七條??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原則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行政許可方可挖掘。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行政許可的或因緊急維修供水、排水、供電、燃氣、通訊等公用設施挖掘道路,無法及時辦理行政許可的,應當先報告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并在開挖24小時內補辦。禁止其他損壞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在城市橋梁、隧道設施及其安全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損壞橋梁、隧道設施;

(二)移動、損壞橋梁、隧道測量標志;

????(三)不按照交通法則駕駛車輛,超車和隨意停車;

????(四)進行危及橋梁、隧道設施安全的作業;

????(五)其他損壞、侵占、盜竊橋梁、隧道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管線設置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市容環境的要求,優先進入地下綜合管廊;暫不具備條件的,采取埋地敷設的方式;不具備埋設入地條件的,依法經批準后可以設置架空管線,但應當采取隱蔽措施。

????供水、排水、燃氣等管線及設施安全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壓管線設施搭建建(構)筑物及堆放物品;

????(二)損壞、穿鑿、挪動、堵塞管線及井蓋、溝蓋、井篦等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向管線檢查井、雨污水井等傾倒糞便、垃圾或者設置障礙物;

????(五)在管網設施覆蓋面上取土、植樹、設電桿及其他無關標志;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在掛空管線上懸掛廣告牌、晾曬衣物等;

????(八)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城市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張貼、張掛廣告、宣傳標語,設置標志和安裝其他設施;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內堆放物件、搭棚、建房、挖坑、取土、傾倒腐蝕性廢液(渣);

????(四)擅自在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私自接用照明電源。

第五十一條??其他市政公用設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六章??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其它事項

第一節??城市交通管理

????第五十二條??車輛、行人按照交通規則通行,各行其道,禁止闖紅燈、逆向行駛、跨越隔離設施。

????禁止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禁止故意損毀、移動、涂改隔離護欄、信號燈、標志牌等交通安全設施。

????第五十三條??進入城市的機動車尾氣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市區主要道路禁止汽車鳴笛。禁止車窗拋物。

????非機動車、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停車泊位,禁止超范圍停放在其他類別停車泊位,禁止私自占用公共停車泊位。

第五十四條??班線客車一律進站進場待客,禁止隨意停靠待客。

第五十五條??規范客運經營服務秩序,禁止爭搶客源、欺客宰客、拒載甩客。禁止在城市道路、廣場及景區周邊攔車攔人,舉牌攬客。

第二節??停車管理

????第五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控機動車規模,通過行政管理、經濟杠桿等方式引導機動車停放。城市停車設施管理應當做到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符合規劃要求;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停車泊位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停車指引標志清晰、醒目,收費標準合理、公開。

????第五十七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亂停亂放車輛。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轄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劃定臨時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志。

????第五十八條??供本單位、本住宅區居民專用的配建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單位、本住宅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配建停車設施非工作時間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第五十九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應當組織建立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實時公布停車信息。大中型商場、酒店餐飲、文化娛樂等場所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將停車信息納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第六十條??禁止下列違反停車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將批準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挪作他用;????

(二)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占用盲道;

????(三)公共停車場停車信息不納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四)禁止長期占用劃定的臨時停車泊位或挪作他用;

(五)停放在臨時停車泊位的車輛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節??違法建設治理

????第六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查處違法建設指導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查處中的突出問題以及重點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問題。

????第六十二條??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舉報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首查責任機關。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處理;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在處理決定做出后二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首查責任機關。

????第六十三條??區人民政府、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查處違法建設地段責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第六十四條??發現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成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封施工現場,實施強制拆除。

第四節??環境保護管理

????第六十五條??禁止排放不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廢水、廢氣、廢渣。禁止向店外路面潑倒污水。

????第六十六條??加強排水管網維護管理,嚴格執行排水許可制度。禁止未經許可向城市排水管網及設施排水。

????禁止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

????第六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六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七十條??營業性餐飲業、加工作坊的經營業戶必須配備合格的油煙凈化設施,禁止油煙超標排放。

????汽車美容、皮具、五金、鋼材、木材、石材等行業必須按許可范圍經營,從零售經銷的店鋪不得在店內從事加工工序,從事加工、零售的店鋪必須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噪音音量,不得隨意排污水、廢氣。

第五節??應急管理

????第七十一條??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城市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大型社會活動主辦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危險區域、危險源的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安全保障應急預案。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發事件后,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響應,采取強制性措施、行政指導等應對突發事件。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章??管理機制和監督考核

????第七十二條??實行網格化城市管理,細化城市管理責任,實現城市管理全覆蓋。

????按照標準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責任人。

????第七十三條??設立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與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指揮、調度、協調、監督與考核評價等工作。區級應當參照市一級設立數字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與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建設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城市管理體制創新、機制創新、方法創新,實現對城市管理工作中各類問題的“快速發現、精確定責、及時處置、有效監督”,逐步形成職責明確、齊抓共管、監督有效、群眾滿意的“大城管”工作格局。

????第七十四條??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各區政府(管委)、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應當通過制定管理手冊、政府網站發布信息等途徑,將管理部門單位的職責范圍、管理規范、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處罰標準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群眾辦事和查詢,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五條??城市管理相關行政執法活動實行屬地管轄,由該管理事項或者違法行為發生所在區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單位管轄。

????專業性強、影響重大或者跨區域的管理事項或者違法案件,可以由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單位直接管轄。

????第七十六條??城管委各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將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的機構和工作崗位,確定具體的管理和執法責任,實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七條??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具體劃定責任區域和責任人,分類別確定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加強對城市管理的巡查監督。

????巡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責任區域和巡查時段進行巡查并做好記錄,及時將發現或者受理的問題反饋至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移交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處理。

????第七十八條??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數字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及城市管理各部門單位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對收到的舉報、投訴應當登記并及時核實處理。

????城市管理各部門單位對不屬于本部門單位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告知舉報、投訴人向有權查處的行政管理部門單位舉報或者移送有權查處的行政管理部門單位處理。

????舉報、投訴事項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管理職責的,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單位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先予處理或者制止,并及時通知其他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九條??城管委各部門單位間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等有關行政管理信息。城管委各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向其他相關部門單位查詢、復印檔案等有關資料的,其他部門單位應當提供。

????第八十條??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問責機制,對工作不力的進行問責。

????市城管委員會應當制定城市管理考核標準,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定期組織城市管理督查隊伍,對各區政府(管委)及相關部門單位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公布考核結果,并依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加強城市管理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的,按照《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上堆放、吊掛其它雜物的,按照《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未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影響城市容貌的,按照《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未經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影響城市容貌的,按照《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擅自在建(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刻畫的,按照《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施工單位違反施工現場作業管理規定,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按照《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救措施,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擅自收集、運輸處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按照《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按照每只禽50元、每頭畜200元處以罰款。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按照《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污物等行為,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收運處理醫療廢棄物單位在向外運送醫療廢棄物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棄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按照《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救措施,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按照《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以原設施造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單位,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五十八條規定,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亂堆、亂倒建筑垃圾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規定,責令限期清除,給予警告,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按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以按照每平方米處300百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損壞樹木花草及綠化設施的,按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人侵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按照樹木賠償費的5倍處以罰款。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行政許可的,或者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未對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及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的破損、移位或者丟失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破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故意損毀、移動、涂改隔離護欄、信號燈、標志牌等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六條,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七條,廣場舞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八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九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十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在市區廣場、主次干道、小街小巷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沒有固定經營地點和經營場所,以個人名義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義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一百零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零四條??各縣(市、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的實施辦法。

第一百零五條??本暫行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0日。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清遠市城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6〕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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