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4014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
市轄區“三舊”改造實施細則》的通知
清府辦函〔2024〕83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市轄區“三舊”改造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4日
清遠市市轄區“三舊”改造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推進和規范市轄區“三舊”改造工作,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優化空間結構,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279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三舊”改造標圖入庫和用地報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1〕935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市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本細則適用范圍為市轄區,是指清城區(含高新區)、清新區行政轄區,各縣(市)參照執行。
(二)“三舊”改造是指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混合改造類型。
(三)下列建設用地可列入改造范圍:
1.根據國土空間規劃調整需“退二進三”的產業用地;
2.國土空間規劃確定不再作為工業用途的廠房(廠區)用地;
3.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的原廠房用地;
4.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廠房用地;
5.布局散亂、條件落后,規劃確定改造的城鎮和村莊;
6.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可以實施改造的其他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用地。
第二條 機構設置及職能
市“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統籌全市“三舊”改造工作。
第二章 標圖建庫
第三條 標圖建庫標準
(一)一般要求
擬改造地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規定納入“三舊”改造標圖入庫范圍:
1.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為建設用地;
2.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下稱“二調”)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現狀圖認定為建設用地;
3.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設,上蓋物基底面積占入庫地塊面積比例達30%以上。上蓋物不包括隧道、橋梁、高架路、立交橋、硬化路面、鐵路軌道、露天停車場、蓄水池、沼氣池、污水處理池、油罐、戶外體育設施、堆場、大棚以及可移動的臨時建筑物等;
4.不屬于已認定的閑置土地,或者雖然認定為閑置土地,但已處置完畢;
5.以宗地為基本單元。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以用地批文(按項目報批)、土地劃撥決定書、土地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確定的宗地范圍為基本單元入庫;無合法用地手續的,按歷史用地協議(包括流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各類用地合同或協議)約定的用地范圍、違法用地處罰決定書、行政區劃界限、詳細規劃控制單元、道路、河流或者產權邊界等因素合理確定入庫范圍。
(二)特殊情形
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納入“三舊”改造標圖入庫范圍:
1.“二調”或最新的土地利用現狀圖確定為非建設用地,符合“一般要求”的第3、4、5項,不涉及復墾且確需改造建設的,落實建設用地規模后可標圖入庫。
2.改造后恢復為生態景觀用途或作為農用地使用的生態修復用地,符合“一般要求”的第2、3、4、5項,且提供生態修復具體事項對應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可標圖入庫。
3.屬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改造方案確定納入“三舊”改造項目整體利用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下稱“三地”)、其他用地或征地留用地,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4項,可以標圖入庫,該“三地”、其他用地或征地留用地可不受上蓋物占地比例的限制。
4.入庫地塊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設使用,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2、4、5項,如其上蓋物占地比例(或容積率)符合相關規劃條件規定的下限或行業用地標準規定的下限,或改造后用于教育、醫療、養老、體育等公益性項目,或改造前后均為工業用途,其入庫時可不受上蓋物占地比例限制。
5.入庫地塊上蓋物占地比例不足30%的,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2、4、5項,經原土地權利人自愿申請,可按照2009年
12月31日前上蓋物占地面積除以30%計算可標圖入庫的用地面積,標圖入庫部分須包含2009年12月31日前有上蓋物覆蓋的地塊,并依據相關規劃合理確定入庫地塊具體范圍。
6.屬于位置相鄰(可以間隔道路、溝渠、河流、綠地等地物,但不得間隔其他宗地)兩宗(含)以上的宗地,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2、4項,可整體標圖入庫,整體核算上蓋物占地比例,入庫后須由同一改造主體整體實施改造。
7.舊村莊全面改造整體入庫的,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2、4項,可不以宗地為基本單元入庫,允許整體核算上蓋物比例。
8.與已入庫的“三舊”用地進行空間位置互換的其他存量建設用地,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4項,在改造方案經有權機關批準后,可直接標圖入庫,并按照“三舊”改造政策實施改造;原“三舊”用地標注為刪除地塊,不得再按“三舊”改造政策實施改造。
9.通過使用“三舊”用地復墾產生的規模或指標而納入改造項目整體利用的非建設用地,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項,在改造方案經有權機關批準后,可直接標圖入庫,并可按照“三舊”改造政策實施改造;原“三舊”用地標注為刪除地塊,不得再按“三舊”改造政策實施改造。
第四條 標圖建庫辦理流程
(一)入庫申請
土地原權利人或其他市場主體擬實施改造的地塊,原權利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實際用地人)或其委托的市場主體需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入庫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擬實施改造的地塊,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入庫申請。
(二)審核與備案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聯合會審機制,對入庫地塊進行審核把關。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地塊入庫申報材料初審通過后,通過廣東省審批系統進行在線申報。
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即在廣東省審批系統自動備案。
(三)信息公開
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已入庫地塊的圖斑編號、用地面積、坐落位置等信息(涉及權屬及坐標等需保密的信息除外)納入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范圍,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開,接受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
對于符合標圖建庫條件、改造條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地塊,特別是貧困村改造用地,可將標圖建庫、年度計劃、項目改造方案以及完善用地手續材料一并上報審批。
第三章 “三舊”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編制與審批
第五條“三舊”改造專項規劃
“三舊”改造專項規劃原則上五年修編一次,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基礎,組織編制“三舊”改造專項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專項規劃具體內容包括改造范圍、改造目標、功能定位、總體用地布局和規模、用地功能布局(功能控制要求和強度控制要求)、配套設施的總體規劃與布局、道路交通的主體規劃和道路網絡構成、環境景觀設計和公共空間規劃、歷史文化遺存保護、自然生態資源保護等;實施機制包括分期實施計劃和相關配套措施。
規劃成果經批準后應當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疊加至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并將主要內容按照規定程序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組織實施。
第六條 “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
“三舊”改造實行計劃管理,原則上每年編制一次年度實施計劃,主要內容包括擬改造情況、用地現狀、改造意愿、改造類型、改造用途、實施方式、投資規模、實施時間等。由市“三舊”辦遵循“規模適度、布局合理、推進可行”的原則,制定市轄區“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提請市“三舊”改造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后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涉及公益性項目、“工改工”項目的,可根據實際需求上報并納入當年年度計劃。因城鎮開發邊界導致改造范圍不規整的,在年度計劃批準后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調整。經批準的新增“三舊”改造項目,同步增補入“三舊”改造專項規劃的項目目錄。
列入“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的項目,實施有效期為2年,未按要求實施計劃的,則取消實施資格。
第四章 “三舊”改造模式
第七條“舊城鎮”改造
(一)舊城鎮原則上實行成片連片改造,改造范圍內的所有權利主體通過以房地產作價入股、簽訂搬遷補償協議、聯營、收購歸宗等方式,將房地產的相關權益轉移到單一主體后,可由該單一主體申請實施改造。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必須按國有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二)若“舊城鎮”改造項目存在多個權屬人、土地權屬意愿不統一難以歸宗的,政府發揮補位作用,原則上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改造。
第八條“舊村莊”改造
“舊村莊”改造可選擇自行改造、引入市場主體合作改造或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改造等模式進行改造。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改造和引入市場主體合作改造
舊村莊改造的,應當達到以下條件:(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實施舊村莊改造;(2)如改造項目內存在國有土地權利人的,也應當取得國有土地權利人的同意。
村集體經濟組織需引入市場主體合作改造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委托鎮(街)農村“三資”交易平臺或者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選擇參與合作改造的市場主體并確定實施改造主體。
(二)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的“舊村莊”改造
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舊村莊”項目,由市土地儲備局組織編制項目具體招標出讓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標,確定項目改造主體(土地使用權人)。
第九條 “舊廠房”改造
(一)企業自行實施改造
1.“舊廠房”改造項目原產權人(或無合法手續材料但已實際建設使用的)申請“舊廠房”改造。
2.申請“三舊”改造范圍內涉及多個產權的,可以通過作價入股、搬遷補償、聯營、收購歸宗等方式,將房地產的相關權益轉移到單一主體,申請舊廠房改造。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必須按國有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3.多個產權人聯合改造的,由相關產權人向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成立項目公司,申請“舊廠房”改造。
(二)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改造
根據國土空間規劃需要,若原產權人無法自行改造或項目范圍內國有資產占比較大,改造實施前經原產權人同意或經合法征地程序,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改造。
涉及工改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在供地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五章 “三舊”改造方案編制和項目審批
第十條 改造方案編制
“三舊”改造項目在征集改造意愿的基礎上,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改造方案,原權利人、改造主體等相關主體可參與改造方案編制工作。改造地塊涉及征收土地的,需按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為了實現成片連片改造,鼓勵“三舊”改造項目面積不小于15畝。
第十一條 改造方案基本內容
(一)改造地塊基本情況
(二)改造意愿及補償安置情況
(三)改造主體及擬改造情況
(四)需辦理的規劃及用地手續
(五)資金籌措
(六)開發時序
(七)實施監督
第十二條 規劃調整受理與審查程序
(一)在編制“三舊”改造方案時,改造方案編制主體根據改造地塊的現行控規統籌開展改造成本測算,同時提出改造范圍調整和改造成本核算的申請。經改造成本核算后,確因效益無法平衡的,在滿足公共服務設施要求的情況下,可適度提高容積率。
(二)改造項目所在區級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改造成本核算工作,審核后確因效益無法平衡的,根據《清遠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申請規劃調整并組織開展編制工作。
(三)開展規劃調整編制工作前,規劃調整方案編制主體需根據《清遠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開展必要性論證、啟動規劃調整等工作。
(四)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清遠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開展單元(社區)功能與空間布局、居住人口規模、公益性用地、建設容量、重點地段城市設計等控制內容審查,并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改造方案編制主體根據已批的規劃調整方案,編制項目“三舊”改造方案。
第十三條 改造方案審查和審批
“三舊”改造方案由項目所在區級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審核后上報市“三舊”辦審查。由市“三舊”辦將審查通過的改造方案按程序提請市“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三舊”辦負責對改造方案中的基礎數據調查成果、改造范圍、改造主體、改造類型、改造模式、復建和融資建筑量、改造成本、用地整合、風險評估、搬遷補償安置的原則和標準、供地方式等進行審核,并對地塊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管控要求,土地利用現狀情況、權屬是否清晰,改造范圍內房屋是否確權登記、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和設定地役權等問題進行審查。
市“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負責對項目的產業匹配度、產業發展規劃、投資要求及行業準入要求;產業發展導向及投資政策要求;環境影響以及工改商住等項目是否涉及污染場地修復治理要求;文物保護、古樹名木保護;安全生產;拆除重建是否符合政策規定、住房建設規劃、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占用政府儲備土地或涉及整合政府儲備土地等方面是否符合相關的政策規定等進行審查。
“工改工”項目需提供項目改造的總平面方案示意圖,明確擬拆除、新建建筑情況。
“三舊”改造項目范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應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拆除,應按原狀修復。涉及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建設工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完成報批手續后方可實施。
涉及用地報批的改造方案需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發函征求市直有關單位意見,作為組卷報批材料附件一并上報市自然資源局。
第十四條 改造方案調整、延期
(一)改造方案的調整。已批準的方案,因改造范圍調整或用地規劃條件改變調整改造方案的,可按照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項目改造方案調整涉及拆遷補償安置等直接與村民利益相關內容的,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按照程序報批。
對于市場主導的拆除重建類改造項目,市場主體已征得規定比例的原權利主體同意,但項目仍難以推進,或因規劃調整、土地整合等,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無法與所有原權利主體達成搬遷補償協議的,該市場主體可申請將項目轉為由政府主導的方式推進。市縣級人民政府可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繼續推進土地、房產征收(收回)工作,并對經核定的市場主體前期投入費用予以合理補償。
(二)改造方案的延期。改造項目因政策調整、規劃調整或不可抗力未能在改造方案批復的有效期內辦理供地手續,確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項目方在批復有效期結束前6個月按程序向區“三舊”改造主管部門申請,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原則上延長有效期限為1年。
在批復規定期限內,沒有實施拆遷和動工改造的項目,可申請退出。由改造主體向區“三舊”改造主管部門申請,報經所在區級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并報市“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退出。并向項目所在的區級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申請退回項目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六章 “三舊”用地審批
第十五條 集體土地完善轉用和征收、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國有土地完善轉用、“三地”及其他用地辦理轉用、征收審批的,按省、市有關規定,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報批材料,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據省人民政府委托權限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舊”改造涉及“三地”“其他用地”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手續的,由項目所在區級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納入批次用地依法報批,或與主體地塊一并組卷報批。涉及的新增用地計劃指標由各地下達的計劃指標內安排。
第十六條 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符合相關規劃,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續的,按照用地行為發生時間分類處理:
1.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辦理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手續,已確權為集體建設用地,還需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的,按照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方式審批。
2.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間的,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并已落實補償,依照198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落實處理后,直接按照土地現狀辦理征收手續。
3.用地行為發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的,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并已落實補償,按照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落實處理后,直接按照土地現狀辦理征收手續。
4.用地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和政策要求舉行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的,須提供已按當時規定落實的證明材料。用地行為發生時法律和政策沒有要求舉行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的,應提供有關歷史用地協議(協議中未約定安排留用地和辦理社保)或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放棄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的證明材料。
第七章 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及糾紛處理
第十七條 征收工作的監督
項目所在區級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集體及國有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 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補償和安置標準
“三舊”改造項目涉及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的,按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我市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征收糾紛處理
(一)因“三舊”改造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由項目所在區級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依法及時處理;因征收補償安置、國有土地上面的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等發生糾紛的,要引導當事人通過以調解為基礎的多元處理方式妥善解決。鼓勵社會組織設立第三方調解服務機構,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參與土地糾紛調解的優勢。有關土地權利人就舊村莊是否實施改造、搬遷補償安置等重大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村集體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少數成員拒不履行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表決通過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改造方案(含搬遷補償安置內容),對屬于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征收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由項目所在區級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土地出讓
第二十條 涉及“三舊”改造的供地,屬于政府收購儲備后再次供地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余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第二十一條 屬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三舊”改造用地,由市土地儲備局組織編制出讓方案,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其余的“三舊”改造用地,由項目所在區級土地儲備部門組織編制出讓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第二十二條 “舊村莊”改造用地,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的,可以直接出讓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由其成立的全資子公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公開選擇的市場主體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公開選擇的合作主體約定作為開發建設單位的一方。
市場主導的其他“三舊”改造用地,可協議出讓給批準的改造主體,或者協議出讓給改造主體全資成立的項目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益用地移交
在舊城鎮、舊廠房改造中,將工業用地等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自行改造項目,均需移交公益性用地,向政府無償移交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其他公益性項目建設用地(含紅線退縮用地)的比例不低于15%,移交的公益性用地應為國有建設用地,需移交公益性用地的改造項目類型、具體比例由市自然資源局在組織編制或修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落實。對于改造地塊所在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單元規劃未提出預留公益性用地要求,或改造地塊面積較小,無法提供有效的公益性用地等情形,可按公益用地用途評估后,補繳與應移交用地等價的土地價款,或無償移交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其他公益性項目建筑面積。
第九章 鼓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建配套項目鼓勵措施
實施改造的“三舊”改造項目中,屬市、區級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建設的公共設施和市政配套設施等公建項目,可由項目改造主體按政府規劃標準負責建設,涉及的費用納入改造成本核算。
第二十五條 土地出讓金鼓勵措施
(一)“三舊”改造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所得出讓純收益可按規定用于補償原土地權利人,并可采取物業返還等其他方式兌現補償。
1.“三舊”改造項目由政府統一組織出讓后核算土地純收益。若項目產生土地純收益,屬于“舊村莊”改造的,項目所在的區級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要向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公示,征求相關權利人的意見,并將土地出讓純收益按60%的比例用于補償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項用于包括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等的支農支出,也可以采取物業返還等其他方式兌現補償。
若項目需要配套“舊村莊”圖斑外新增建設用地才能達到改造經濟平衡的,因“舊村莊”圖斑范圍內土地本身無產生土地純收益的,則不給予出讓純收益補償。
2.屬于“舊廠房”、“舊城鎮”改造的,將土地出讓純收益按60%的比例用于補償原土地權利人,也可以采取物業返還等其他方式兌現補償。
(二)舊城鎮由單一主體實施改造項目,通過公開方式選取評估機構評估土地市場價。協議出讓的土地出讓金,按新用途評估土地市場價的20%收取。其中公服改商住用途的則由政府收儲。
(三)舊城鎮由政府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確定改造主體(土地使用人)的,土地出讓金起始價按不低于新用途評估土地市場價的20%確定。
(四)自行改造(包括合作改造)“舊村莊”項目,通過公開選定評估機構評估土地市場價。協議出讓的土地出讓金,按新用途評估土地市場價格的20%收取。
(五)舊村莊由政府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確定改造主體(土地使用人)的,土地出讓金起始價按不低于新用途評估土地市場價的20%確定。
(六)自行改造“舊廠房”項目,屬于“工改工”類型的,完善土地征收等有關用地手續后,協議出讓的土地出讓金按評估土地市場價格的40%收取。
對于現有工業用地改造后不改變用途,只提高容積率、提高利用率的,無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七)有合法出讓手續自行改造的“舊廠房”項目,涉及土地改變用途的,通過公開選定評估機構評估。協議出讓的土地出讓金,按新用途評估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評估市場價的差價收取。
(八)有合法劃撥手續自行改造的“舊廠房”項目,涉及土地改變用途的,通過公開選定評估機構評估土地市場價格和原用途評估劃撥權益價。協議出讓的土地出讓金,按新用途評估土地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評估劃撥權益價的差價收取。
(九)無合法用地手續自行改造的“舊廠房”項目,涉及土地改變用途的,完善有關用地手續后,通過公開選定評估機構評估土地市場價格和原用途評估劃撥權益價。協議出讓的土地出讓金,按新用途評估土地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評估劃撥權益價的差價收取。
第二十六條 分期供地、拓寬融資渠道
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已批復的“三舊”改造項目用地情況,在達到供地條件后與改造主體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可根據改造需要一次或者分期供應土地,核發不動產權證給改造主體。在項目所在區級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的監管下,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銀行融資貸款。
第十章 政府監管制度
第二十七條“三舊”改造項目監管協議制度
“三舊”改造項目應當在改造方案獲批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由項目所在區級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與改造主體簽訂監管協議。監管協議重點對改造項目按照經批準的改造方案及相關規劃要求實施改造,無償移交公益性用地,履行改造范圍內配套建設義務,落實對改造范圍內原土地權利人的補償安置義務,實現改造項目的綜合效益等方面進行監管。具體監管措施由區級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制定后報市“三舊”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三舊”改造資金監管制度
“舊城鎮”“舊村莊”改造項目須嚴格落實資金監管制度,清遠高新區管委會,清城區、清新區人民政府可參考省、市監管協議指導性范本落實具體工作。
第二十九條“三舊”改造項目退出機制
對未按照改造方案和供地文書確定的開竣工時間、土地用途、開發強度等實施改造的,取消“三舊”改造相關優惠政策,并按《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七條相關規定實施處罰;對拆除重建或者新建部分構成閑置土地的,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相關規定處理;對借“三舊”改造為名騙取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也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相關政策。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原出臺的“三舊”改造有關政策、意見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省和國家新出臺政策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國家和省的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