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區
園、林、草地定級和基準地價制訂
項目成果》的通知
清府辦函〔2024〕5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區園、林、草地定級和基準地價制訂項目成果》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清遠市區園、林、草地定級和基準地價制訂項目成果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2日
清遠市區園、林、草地定級和基準地價制訂
項目成果
一、評估范圍
清遠市區園、林、草地定級和基準地價制訂項目的評估范圍為清遠市區全部行政轄區范圍,包括清城區(轄東城、鳳城、洲心、橫荷4個街道和源潭、龍塘、石角、飛來峽4個鎮以及銀盞林場)以及清新區(轄太和、山塘、太平、三坑、禾云、龍頸、浸潭、石潭8個鎮)。
二、評估對象
清遠市區園、林、草地定級和基準地價制訂項目的評估對象為園地(果園、茶園、其他園地)、林地和草地。
三、地價內涵
(一)國有園、林、草地基準地價內涵
1.園地(果園)基準地價內涵:土地于估價期日2023年1月1日在平穩正常情況、公開競爭市場條件下,按照所在區域具有普遍性、適宜性的種植制度,設定宗地外道路通達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內有基本的排水與灌溉設施,代表國有果園各級別在土地使用年期為50年條件下的國有出讓使用權平均價格(價格單位為元/平方米,幣種為人民幣)。
2.園地(茶園)基準地價內涵:土地于估價期日2023年1月1日在平穩正常情況、公開競爭市場條件下,按照所在區域具有普遍性、適宜性的種植制度,設定宗地外道路通達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內有基本的排水與灌溉設施,代表國有茶園各級別在土地使用年期為50年條件下的國有出讓使用權平均價格(價格單位為元/平方米,幣種為人民幣)。
3.園地(其他園地)基準地價內涵:土地于估價期日2023年1月1日在平穩正常情況、公開競爭市場條件下,按照所在區域具有普遍性、適宜性的種植制度,設定宗地外道路通達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內有基本的排水與灌溉設施,代表國有其他園地各級別在土地使用年期為50年條件下的國有出讓使用權平均價格(價格單位為元/平方米,幣種為人民幣)。
4.林地基準地價內涵:土地于估價期日2023年1月1日在平穩正常情況、公開競爭市場條件下,按照所在區域具有普遍性、適宜性的種植制度,設定宗地外道路通達,代表國有林地各級別在土地使用年期為50年條件下的國有出讓使用權平均價格(價格單位為元/平方米,幣種為人民幣)。
5.草地基準地價內涵:土地于估價期日2023年1月1日在平穩正常情況、公開競爭市場條件下,現狀尚未開發需改造達到林地利用條件,設定宗地外道路通達,代表國有草地各級別在土地使用年期為50年條件下的國有出讓使用權平均價格(價格單位為元/平方米,幣種為人民幣)。
(二)集體園、林、草地基準地價內涵
1.園地(果園)基準地價內涵:土地于估價期日2023年1月1日在平穩正常情況、特定市場條件下,按照所在區域具有普遍性、適宜性的種植制度,設定宗地外道路通達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內有基本的排水與灌溉設施,代表集體果園各級別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年期為30年條件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平均價格(價格單位為元/平方米,幣種為人民幣)。
2.園地(茶園)基準地價內涵:土地于估價期日2023年1月1日在平穩正常情況、特定市場條件下,按照所在區域具有普遍性、適宜性的種植制度,設定宗地外道路通達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內有基本的排水與灌溉設施,代表集體茶園各級別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年期為30年條件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平均價格(價格單位為元/平方米,幣種為人民幣)。
3.園地(其他園地)基準地價內涵:土地于估價期日2023年1月1日平穩正常情況、特定市場條件下,按照所在區域具有普遍性、適宜性的種植制度,設定宗地外道路通達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內有基本的排水與灌溉設施,代表集體其他園地各級別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年期為30年條件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平均價格(價格單位為元/平方米,幣種為人民幣)。
4.林地基準地價內涵:土地于估價期日2023年1月1日在平穩正常情況、特定市場條件下,按照所在區域具有普遍性、適宜性的種植制度,設定宗地外道路通達,代表集體林地各級別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年期為70年條件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平均價格(價格單位為元/平方米,幣種為人民幣)。
5.草地基準地價內涵:土地于估價期日2023年1月1日在平穩正常情況、特定市場條件下,現狀尚未開發需改造達到林地利用條件,設定宗地外道路通達,代表集體草地各級別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年期為30年條件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平均價格(價格單位為元/平方米,幣種為人民幣)。
表1 清遠市區國有和集體園、林、草地基準地價內涵表
注:特定市場是指承包經營權在法定允許流轉條件下的市場,即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間流轉。
四、級別基準地價成果
表2 清遠市區園、林、草地級別基準地價成果表